大興安嶺地區水資源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水資源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
大興安嶺地區水資源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節約水資源,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0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水資源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我區的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地表水與地下水統籌考慮、全面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防止污染的原則,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四條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水務局是我區水資源保護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水資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下轄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制度,堅持優化利用的原則,建立用水總量控制體系。行政公署水務局按照水資源總量控制要求,統一下達我區水資源用水指標計劃。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定額管理的要求,下達本縣(區)的具體用水計劃。
第七條 開采、利用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計量依法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第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九條 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停止使用水資源的,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注銷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對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