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15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15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15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15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15歲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風槍過失致人重傷(眼瞎),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重傷”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重傷。15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
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按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處理。
199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