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的電話答復
1988年8月30日,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吳亂能否與養孫之間解除收養關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吳亂與孫翠樓雙方自愿,雖有過繼單,協商達成收養協議,公開以母子相稱并按過繼單規定給付吳亂生活費,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但孫翠樓之子是在吳亂與孫翠樓收養關系成立后,隨父一起去吳亂家的,吳亂與孫翠樓之子不存在收養關系。王果以及其子到吳亂家后單方面對吳亂盡義務多年,他們之間實際上是撫養關系。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應考慮王果及其子盡義務多年,又要體現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的照顧,對雙方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合情合理合法進行分割。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冀法民〔1988〕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石家莊市郊區西古城村農民吳亂要求與過繼的兒媳王果(過繼子已故)及孫子解除收養關系。由于這方面政策法律無明文規定,特向你院請示。基本情況是:
吳亂,女,現年77歲,其夫孫××解放前病故,有一女孫愛菊,現年58歲,(石家莊市紅旗鍋爐廠退休工人),土改前出嫁本市任栗村。1973年2月27日,吳亂將婆家侄子孫翠樓(已故,生前系農民)過繼為子(雙方同意)。由于當時孫翠樓已結婚,即帶妻王果(現年44歲,農民)和長子孫保安(現年25歲,本村汽車修理廠工作)、次子孫保江(現年23歲,華北物資供應站臨時工)、三子孫保玉(現年19歲,華北物資供應站臨時工)一起到吳亂家居住,并帶去空宅基一段與吳亂舊房院合并在一起使用。同年4月,經孫翠樓夫妻與吳亂協商,吳亂到其娘家借款300元,交給孫翠樓,新添了磚、椽、葦箔、灰等物,對吳亂土改確權的5間舊北房進行了翻修(原房的東、北墻未動),后將舊房剩余木料賣掉一部分,還了借款300元,其余木料一直在吳亂處存放。孫翠樓過繼后,全家一直居住北房西頭兩間,吳亂居住東頭兩間,中間一間為雙方過道,分開居住,各自立灶,孫翠樓夫妻只按過繼單規定,每年如數給付吳亂生活費和零花錢,1975年孫翠樓病故(死時34歲),1982年,王果在新批給自己的宅基上建房3間。孫翠樓病故后,其妻王果仍按過繼單規定贍養吳亂到1985年6月,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糾紛,王果不再出贍養費,吳亂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孫翠樓剛過繼時對我不錯,他去世后,王果多次和我吵鬧,我要求與王果及孫子們解除關系,翻修房子借我哥哥家300元,剩余木料賣掉一部分,還了借款300元,家里錢未花分文,房屋應歸我所有,我給王果退贍養費,王果給我拿房錢”。王果辯稱,“自過繼后我們負擔了吳亂的全部生活費,12年共用贍養費2000多元。翻修房子時,吳亂借的300元已還清,其他用款全是我們夫妻負擔,并由我們出力將房蓋起,現有的5間房子,要求按家中現有人口一人一間分割。”因孫翠樓早年去世,翻修房屋時其他用款究竟多少,無法查清。
根據上述情況,經研究,我們認為:
一、根據當地風俗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吳亂與孫翠樓之間,可按收養關系對待。
二、孫翠樓之妻王果,雖然對吳亂盡了較大的贍養義務,但她們之間沒有法律收養關系,因此,不存在解除關系的問題。
三、關于吳亂與孫保安等三個孫子之間能否解除關系的問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是:基于吳亂收養孫翠樓這一事實,似不宜基于此“事實”吳亂與孫翠樓養及其子孫保安、孫保江、孫保玉之間已形成擬制血親關系,孫翠樓已病故,吳亂與孫翠樓養母子關系已無法解除,吳亂與孫保安等三個孫子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精神推定,可予以解除。
第二種意見是:養子女及其后代與養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是由于收養這個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果收養關系沒有解除,其他由于收養而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也無法解除,F吳亂的養子孫翠樓已故,他們之間的養母子關系已無法解除,故吳亂與孫保安第三個孫子的關系也無法解除。如吳亂與孫保安等能解除關系,那么,孫保安等三兄弟與其親生父親孫翠樓的關系也不能解除,日后孫保安等仍可代其父親繼承吳亂的遺產,因此,解除這樣的關系無實際意義。
我們傾向第一種意見。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