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
《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耿彥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太原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三章 采購和招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六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七章 報廢和更新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銷售、采購、招標、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報廢和更新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不影響公眾安全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政府支持推廣使用電梯先進管理模式和物聯網技術;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對電梯安全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制造電梯,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管理者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直接開展電梯的日常維保,并對其委托的維保單位進行質量監督和專業技術培訓;
(二)提供同質均價的易損零配件,并公開維保價格;
(三)定期開展電梯使用管理、應急救援專業技能培訓。
第七條 電梯銷售者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不得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
(二)國家已經明令淘汰、報廢的;
(三)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
(四)未取得制造許可單位生產的電梯和非電梯制造單位拼裝的電梯;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八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需進行修理、更換、退貨及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向制造單位或者銷售者要求免費修理、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九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將擬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
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后經監督檢驗合格,且在建筑項目統一竣工驗收后,方可將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管理者,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電梯改造應當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應當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后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出具改造合格證、更換電梯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承擔原電梯制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采購和招標
第十二條 采購電梯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電梯應當做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鼓勵非財政性資金采購電梯使用招標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充分評估預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按照設計規范要求選型配置電梯,將電梯制造單位的資質條件、售后服務能力、市場反響情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電梯安全質量狀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競爭條件。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質量安全狀況跟蹤處理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對經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產品及零部件質量安全狀況達不到合同或者標書承諾的投標單位進行追責,并建立產品質量信用信譽發布制度。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建立評審信譽記錄,實施責任倒查機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者。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未約定的,比照第(三)項處理。
未明確使用管理者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保證在用電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監督并配合電梯的更換、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工作;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和有效電梯使用標志;
(五)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并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六)制定電梯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
(七)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八)發現或者被監察、檢驗單位告知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暫停使用隱患電梯,并會同維保單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隱患,及時做好隱患消除記錄;
(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并通知電梯維保單位處置;
(十)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時,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停用,并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警示告知乘客,消除電梯安全隱患后方可重新使用。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需停運時間超過48小時以上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及時通告。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向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并張貼《電梯使用標志》后方可將電梯投入使用。
鼓勵使用具有音頻、視頻功能的電梯遠程監控系統。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電梯維保,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的;
(二)發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二條 電梯產權轉讓,原產權單位應當在轉讓前到所在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二手設備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使用年限超過15年且需移裝的電梯,原產權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技術評價,安全技術評價結論為可繼續使用的方可轉讓。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發生變更,原使用管理者應當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向新使用管理者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標志》等材料,新使用管理者在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手續。
在電梯有效期內變更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或者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的,新使用管理者應當在移交手續完成后或者維保合同、應急電話生效后15日內,持原《電梯使用標志》、維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五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和應急救援電話,并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從事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后每年度12月份進行資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
車站、機場、地鐵等公眾交通領域的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管理者簽訂維護保養合同。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護保養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
(二)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時間頻次;
(三)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
(四)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管理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五)收費方式和標準;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進行作業;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保存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更換、改造和修理費用,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后公有住房的,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應當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二十八條 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更換、改造和修理,由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在發生電梯停運的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時,居(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可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二十九條 在一個檢驗周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舉報3次以上,并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應當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電梯,定檢周期縮短為6個月。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并在檢驗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者和維護保養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使用管理者暫停使用電梯,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的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一)使用期限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時,應當組成不少于3人的專家評價組,綜合考慮電梯出廠說明書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實際使用頻率等因素進行評價,并在30日內出具評價意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及其評價組人員對評價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電梯經過安全技術評價,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出具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出具修理、改造或者更換的評價意見,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章 報廢和更新
第三十五條 報廢、停用一年以上、停用期跨過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或者拆除、轉讓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30日內,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注銷、停用、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價,評價結論作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據: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電梯報廢時,電梯產權單位應當將報廢電梯交售給電梯回收企業,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憑回收企業開具的《報廢電梯回收證明》等材料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八條 電梯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報廢電梯處理情況,建立電梯回收處理檔案,并向所在地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信息。電梯回收處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電梯回收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經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備案機構定期將已備案的電梯回收企業信息通報給同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受委托的機構應當出具檢查報告。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別移送住建、城管、規劃、房管、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對安全監察指令書拒不改正,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需要對其資質進行處理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被依法撤銷許可后,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辦理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所涉及建筑物屬于違法建設,需要依法查處的;
(四)建設單位選用不符合設計規范的電梯,需要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查處的。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和地址,受理有關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的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并及時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電梯使用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和有效電梯使用標志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時,電梯使用管理者未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警示的;
(三)停用電梯或者轉讓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停用、變更手續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使用管理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評價意見實施的;
(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將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的;
(三)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按照規定時限安排檢驗、出具檢驗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