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綏化市人民政府
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國家深化改革總體方案,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逐步形成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機制,依據(jù)住建部《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黑龍江省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綏化市市區(qū)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經濟適用、保證質量,公開公正、嚴格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編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保障中心)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社會公示、分配和手續(xù)辦理等工作。民政、房產、公積金、工商、稅務、金融、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員資格協(xié)審工作。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通過新建、配建、改建、購買和社會捐贈等方式多渠道籌集。鼓勵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qū)域。單套建筑面積在40至60平方米之間,并提供簡約、環(huán)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居住條件。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中央財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保障資金;
(三)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四)土地出讓凈收益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第七條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統(tǒng)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八條 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對住房保障的相關信息與財政、公安、民政、人社、房產、金融、工商、稅務、公積金、交通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實施建設工程管理。
第十條 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發(fā)改部門確定工程建設規(guī)模后,開發(fā)單位與市住建局簽訂配建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shù)、面積、房源具體位置、建設標準、開工及交付時間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分戶竣工驗收。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竣工驗收前,市住建局要組織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對每個公共租賃住房自然間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嚴格監(jiān)督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監(jiān)督檢查,對竣工驗收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工程實體質量或使用功能存在明顯缺陷的,要責令建設單位整改。整改合格后,建設單位方能組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并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時,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電信等設施達到規(guī)定的使用標準。
第十三條 配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開發(fā)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設計施工,保證公共租賃住房質量,并按配建協(xié)議確定的套數(shù)、面積和竣工時間及時交付使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套數(shù)和面積,不得擅自改變竣工時間和交付使用時間。開發(fā)單位拒絕交付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政府依據(jù)配建協(xié)議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面積不足的,開發(fā)單位應及時補足。
在交付使用前,公共租賃住房的取暖費、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由開發(fā)單位承擔。交付使用后,在保障對象未入住之前的取暖費、物業(yè)費等相關費用由市政府承擔。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在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問題,由開發(fā)單位負責維修。已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超過保修期的維修維護資金,上報市財政部門按年撥付部分租金用于維修。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檔案管理制度。保障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檔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收集、整理和歸檔項目建設相關信息,并設置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準確。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無房職工和在城鎮(zhèn)穩(wěn)定就業(yè)的外來務工人員。
(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口滿5年以上(以戶口簿簽發(fā)日期為準);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須是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并持有民政部門核發(f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救助證》,持續(xù)領取救助2年以上;
3.家庭成員無產權住房、未曾享受過福利分房、無固定收入來源、無機動車輛;
4.單身申請人須年滿35周歲(無勞動能力或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離異須滿3年以上方可。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為綏化市市區(qū)內非農業(yè)常住戶口;
2.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小于10平方米,或住房為危房;
3.申請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公布為準)85%以下,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三)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
1.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綏化市市區(qū)內無住房;
3.申請人在綏化市市區(qū)內就業(yè)關系穩(wěn)定,即已簽1年以上合法勞動合同,以及新就業(yè)不超兩年的公務員和事業(yè)單位職工;
4.新入職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選定一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能申請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八條 已享受公共租賃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參加房改購房或集資建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yōu)先分配:
1.住房困難的一級殘疾家庭;
2.符合條件的單親家庭或孤寡老人;
3.家庭成員中有重點優(yōu)撫對象或者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英模稱號的。
第二十條 租賃價格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物價、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統(tǒng)籌考慮市場租金水平、承租人支付能力、維修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具體標準由物價部門每年測算調整,適時公布。現(xiàn)階段,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標準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對符合條件的特困救助戶住房困難家庭,租金可減免。分配后的公共租賃住房所產生的取暖、物業(yè)、水電、氣等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支付。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后繳入國庫,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申請審批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分配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具體程序如下:
(一)個人如實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身份證到戶口所在的社區(qū)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qū)免費領取申請表格,并填寫完整。按要求分別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房產證明、婚姻證明、勞動合同、租房合同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社區(qū)評議。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入戶調查、群眾評議。
(三)辦事處初審。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初審。
(四)保障中心核實。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資格進行調查核實。
(五)相關部門協(xié)審。由民政、人社、工商、地稅、交通、財政、審計、公積金組成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平臺,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相關信息進行審核。
(六)公示。保障中心將審查結果在相關網(wǎng)站、日報等媒體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有異議者由保障中心組織調查核實。
(七)搖號配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采取公開搖號方式進行,搖號全過程接受公證人員現(xiàn)場公證。申請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到現(xiàn)場搖號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到現(xiàn)場的,需提前向保障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委托一名家庭成員進行現(xiàn)場搖號,搖號結果當次有效。
(八)簽訂租賃合同。通過搖號選取公共租賃住房后,承租人須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生效后的15日內一次性繳齊合同約定的全年租金后方可入戶居住,逾期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權利。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限為3-5年,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居住,不得出借、轉租、出售、轉讓、抵押、繼承、捐贈、閑置、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用途,違反上述規(guī)定或通過弄虛作假等違法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的家庭,一經發(fā)現(xiàn),取消該申請人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并納入備選房源,同時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yè)費、供暖費等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收取。
第二十四條 退出管理
(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承租期間自愿放棄承租資格的或承租期滿后,應及時辦理退租手續(xù)。
(二)對已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權的承租人,承租期滿后,在自身條件已超出公共租賃住房分檔保障范圍的,本人或其親屬應在自身條件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申請退出住房保障體系或按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三)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應當依據(jù)合同約定補繳;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期限搬遷;拒不補繳房屋租金、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住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時,一律不補償個人裝修費用,對房屋原有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進行賠償;同時結清承租期間產生的費用,包括房屋租金、供熱費、物業(yè)服務費、垃圾處理費、水費、電費、燃氣使用費等。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書面送達公共租賃住房收回通知書,通知書下達后半個月內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1.無正當理由,閑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超過6個月的;
2.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3.轉租、轉借、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4.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5.損毀、破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賠償,或者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的;
6.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7.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須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1.無正當理由,閑置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超過6個月的;
2.轉租、轉借、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3.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4.損毀、破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賠償,或者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的;
5.利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保障中心根據(jù)工作需要,適時對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人資格和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嚴格進入審批,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的監(jiān)督管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guī)、違法行為的,要依紀、依規(guī)、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本著“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社區(qū)入戶調查及群眾評議人員、各級負責審核人員對其審核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違規(guī)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錄在個人信用檔案。對拒不履行清退責任的承租人,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綏化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暫行管理辦法》(綏政辦發(fā)〔2015〕7號)同時廢止。
綏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