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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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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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政辦發〔2015〕18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省政府令第237 號)、《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加強城市節約用水工作領導,把城市節約用水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節約用水管理目標責任制,強化節約用水宣傳和教育,增加公共財政投入,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是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本市市區內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市發改、財政、水利、機關事務、旅游、經信、市場監管、質監、商務、環保、教育、衛生計生、科技、統計、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及麗水開發區管委會、蓮都區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全面推進與因地制宜、超額加價與節約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產業結構布局,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積極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鼓勵回用再生水,綜合利用雨水。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第二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八條 市發改委會同水利、建設、經信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包括節水目標、節水措施、節水設施建設等內容。
第九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業用水定額,經城市節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政府公布。
用水定額應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供水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節約降耗的要求適時修訂。
第十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攔蓄的水域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自備水源戶),除依法不需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外,應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水利局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由市水利局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核定。
使用城市供水的大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等非居民用水,用水戶應當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節水辦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申請,由市建設局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核定。
前款所稱大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的標準,由市建設局、市經信委制定。
第十一條 需核定的用水計劃應當根據用水戶的申請、用水戶前3年的用水情況、當地水資源承載能力及供水能力、行業用水定額等因素核定。
第十二條 經核定的用水計劃執行中確需增加用水量的,用水戶應當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申請,說明增加的理由,經批準后方可按重新核定的水量用水。
第十三條 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設施。居民用水推行一戶一表制,計量到戶;非居民用水戶推行總水表與分水表分別計量的分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分開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四條 市建設局、市經信委等部門分別按其職能,建立節約用水稽核制度,加強對用水戶的節水指導和非居民用水戶的節水稽核。
第三章 節約用水促進措施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用水戶必須保證節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已建項目沒有配套節水設施的,應當按照市建設局、市經信委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節水設施建設所需費用列入項目預算或者生產成本。
第十六條 大耗水工業和其他大耗水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含合理用水的專題論證內容。市發改、建設部門在依法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或者核準時,應當對該項內容一并予以審查。
市發改、建設、經信、商務、水利、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環保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與規范,嚴格控制大耗水企業的引進和大耗水項目的建設。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非居民用水戶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對管網漏損率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維修和改造。
第十八條 工業用水應當采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產品,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生產設備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產出的平均耗水量。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 每3至5年非居民用水戶應當進行節水評估,其中,大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的用水戶定期組織進行水平衡測試。經評估或者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市建設、經信等部門據職責分工加強監督、指導。
水平衡測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
第二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被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廣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從事生活用水器具生產和銷售的單位應當向消費者推薦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新建房屋使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安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的節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回用水設施。
新建賓館、飯店、住宅小區、單位、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雨水收集利用系統。其他相關建設項目,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
以水為主要原料的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后的尾水進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三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應當優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
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鼓勵利用經無害化處理后的廢水。
第二十四條 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
第四章 節約用水調節措施
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委根據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和定價權限逐步調整水價,實行分類定價、階梯式水價,建立激勵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計量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
任何供水單位不得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七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非居民用水戶在用水計劃范圍內用水的,依法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超過計劃用水的,按照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繳納水資源費或者水費。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實行階梯式水價,由市發改委按照定價權限確定并實施。
第二十八條 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水費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中遞增部分的收入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主要用于節水技術研究、開發、推廣,節水設施建設和水平衡測試補助,節水管理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非居民用水戶通過節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用水計劃的,經有關部門考核后,對節水數量較大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 市建設、水利、經信、質監、市場監管、環保、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按照各自職責對用水戶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非居民用水戶應當按規定向市節水辦提供用水統計報表,并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虛報。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用水戶未申報用水計劃(含變更計劃)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戶不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
(三)城市供水企業的供(用)水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及非居民用水戶內部管道漏水未及時進行維修和改造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節水評估或者經評估、測試不符合節水要求,又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五)日洗機動車規模50輛以上的單位未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
(六)對用水戶水費實行包費制的;
(七)用水戶拒不繳納水費的。
第三十四條 用水戶拒絕提供報表和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表、資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建設、水利、城管執法等城市節水管理、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執法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過凈化處理,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凈化處理后,達到國家《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或者《工業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再生水。
中水回用系統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區內將排水(污水)經過收集、儲存和處理,用于生活中沖廁、洗車、澆灌植物、噴灑地坪等低水質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統。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