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上饒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政府
上饒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上饒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根據省衛生廳、公安廳《關于轉發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贛衛基婦字[2004]55號)精神、《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和《上饒市衛生局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饒衛發[2005]81號),對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市衛生局委托上饒市婦幼保健院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購買、發放和登記等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衛生局也可委托一家醫療、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購買、發放和登記等管理工作,并將該機構名稱報市局基婦科備案。
第二條 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出生證管理單位),成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小組,具體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衛生局或者出生證管理單位和市直各醫療保健單位必須統一到上饒市婦幼保健院購買《出生醫學證明》,由其到省婦幼保健技術開發中心統一購買。
第三條 各級各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要嚴格把好《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每一個環節,應妥善運送、保管《出生醫學證明》。選用責任心強,思想品德好,精明強干的職工管理《出生醫學證明》;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出生醫學證明》和《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必須由2位專人分別管理,管證者不管章,管章者不管證;保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杜絕《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和被盜事件的發生。
市婦幼保健院協同市衛生局基婦科對全市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不規范的,或工作人員不負責造成遺失的,視其情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第四條 每年年初,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單位和簽發單位,要將《出生醫學證明》購買計劃報《出生醫學證明》賣出單位。
各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購買《出生醫學證明》,并將購買人員的情況報《出生醫學證明》賣出單位備案。購買《出生醫學證明》時必須帶上《出生醫學證明》購買卡、單位證明、購買人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本》及已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存根聯(登記本和存根聯的內容要求一致)。
第五條 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工作。
(一)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單位在發放《出生醫學證明》時,要認真審核購證單位、購證數量、《出生醫學證明》購買卡、單位證明、購買人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本》與已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根聯的內容是否一致,《出生醫學證明》起止編號、購證人簽名、時間等。
(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本的登記資料要求完整,無缺號、重號等現象,且要按號碼順序填寫,登記本與第三聯(存根聯)要妥善保管,作廢的證明要完整,并附在登記本上,下次購買《出生醫學證明》時核對。
第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填寫與簽發。
(一)簽發對象:在本轄區或在本院出生的活產嬰兒。
(二)填寫要求:
1、接生人員填寫《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記錄嬰兒出生時狀態�!缎律鷥撼錾t學記錄》由接生人員或指定專人填寫。
2、《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藍黑、碳素墨水鋼筆或碳素水筆填寫,不得使用象圓珠筆等所填寫字跡不能長久保存的書寫工具填寫。要求填寫項目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不得勾畫、涂改及漏項。
3、新生兒姓名根據新生兒父母申報的姓名填寫,用字必須規范。新生兒尚未取名者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4、性別、健康狀況及出生地點、分類應根據新生兒出生時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分別在有關文字上或“□”內劃“√”,健康狀況可結合阿氏評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兒出生所在地填寫。(阿氏評分標準:1¬—3分:差;4¬—7分:一般;8¬—10分:良好)
5、新生兒父母姓名、身份證編號必須依據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填寫,無居民身份證的現役軍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證欄目內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如軍官證、士兵證、外籍護照,按實際數碼順序填寫在“□”內,剩余的空白“□”內必須涂填“●”。
6、父母為臺、港、澳居民的,已獲得外國國籍的填寫相應的國籍,未獲得外國國籍的填寫“中國”籍,其后標“(臺)”或“(港)”或“(澳)”字樣。如:中國(港)。
第七條 《出生醫學證明》的補辦。
(一)補辦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的,方可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1、補辦者必須是1996年1月1日(邊遠山區1996年3月1日)以后在上饒市轄區內出生;
2、已經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由于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要補辦。
在市直醫院(市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市腫瘤醫院、市婦幼保健院、上饒鐵路醫院、江西鳳凰醫院、玉山博愛醫院)出生的嬰兒到市衛生局補辦;在各縣(市、區)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機構、衛生院等單位出生的嬰兒到各縣(市、區)衛生局補辦。
(二)補辦程序。
1、必須提供的材料:
(1)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申請書;
(2)經治醫生和經治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必須注明所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登記號,并加蓋經治醫療保健機構公章;
(3)申請人出生病歷的復印件,須加蓋經治醫療保健機構公章;
(4)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證明申請人是否登記了戶口。
2、將申請人的上述材料報醫療保健機構所屬衛生局。
3、衛生局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發送《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通知》給申請人。
4、簽發被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原醫療保健機構,憑《補辦〈出生醫學證明〉通知》補辦《出生醫學證明》,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還未登記戶口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正頁和副頁;已經登記戶口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5、有關材料留經辦衛生局存檔。
第八條 《出生醫學證明》毀損、丟失的處理。
因意外情況導致《出生醫學證明》潮濕、破損的,按規定程序把已經潮濕、破損的《出生醫學證明》退回賣出單位報損,并履行報損手續。
《出生醫學證明》被盜、遺失的,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及時將其數量及編碼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將編碼報同級公安部門,申請作廢。由當地公安部門將被盜或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編號通報轄區內所有派出所。
(二)所屬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組派調查組對事件進行調查,同時逐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事件發生單位必須立即在《江西日報》登報聲明被盜或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作廢。
(四)由所屬衛生行政部門視事件情節,對事件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和通報批評。
(五)必須及時找出問題所在,提出并落實整改措施,改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防范事件的重復發生。
第九條 注意事項。
(一)無身份證的母親,要把情況如實分別寫在《出生醫學證明》正頁、副頁和存根聯的后面,備以后核查。如被拐婦女等。
(二)棄兒一律不辦《出生醫學證明》。
(三)存根聯一律要有接生者的簽名。
(四)家庭接生者,一定要把接生員證明附在存根聯后面。
第十條 本規定下達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