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德政辦發〔201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9日
德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和山東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
(一)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的資產;
(三)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
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收益、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績效管理和資產監督檢查等。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資產管理與績效管理相結合;
(四)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五)宏觀管理與具體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
(四)組織行政事業單位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資產管理信息統計、分析、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五)審批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調劑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等事項,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六)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資產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指導、檢查;
(七)負責與行政事業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九)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機制等績效考核機制。
第八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資產配置共享、共用;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本部門所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企業的改制工作,審核申報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清查、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信息化工作,并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信息化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的企業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按照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的相關政策,制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和下屬企業(經濟實體)改制方案,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八)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共同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關單位完成。受托單位在財政部門授權、指導和監督下,完成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按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行政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原則: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在數量、規格、價值、使用年限等方面實行統一標準,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凡有統一配備標準的,應當按照資產配備標準配置,對尚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申請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共享共用解決的,原則上不予批準重新購置。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 報財政部門審批(沒有主管部門的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
(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及市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各單位方可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四)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組織實施,不得辦理無資產購置預算的資產購置事項;
(五)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增加或調整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六)經由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的資產購置預算原則上應于當年執行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經財政部門核實同意后可轉入下一年繼續執行。
第十七條 經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臨時機構、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主辦單位負責相關資產的維護、管理,財政部門跟蹤監督。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經費結余,及其他資金進行資產購置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社會捐贈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取得資產30日內,到財政部門登記備案后,由單位登記入賬。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的資產購置,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依法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應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驗收,按規定進行財產物資移交。并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要求,及時辦理有關權屬證書,做好資產登記造冊入賬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管理。對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構建的房產、地產, 實行集中管理、統籌使用。財政部門可以委托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本單位自用的房產、地產。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 、舉辦經濟實體。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接受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應當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書面申請;
(二)本單位決定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專家咨詢論證意見;
(四)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合同草案;
(五)合資、合作意向協議及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證明文件;
(六)擬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產權證明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七)本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八)本單位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財政部門核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九)項目涉及的行業、領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中介機構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無法公開招標的,應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是行政事業單位訂立資產出租、出借合同以及事業單位訂立對外投資、擔保合同的依據。應按統一規范的合同范本和期限要求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國有資產或公共資源取得的收入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實行集中管理的房產、地產,需要出租、出借的,由接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該項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申報手續,財政部門、受托管理單位和承租人三方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二十九條 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以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劃轉、出售、出讓、置換、對外捐贈、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方式。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經技術鑒定,確需更新、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在不影響本單位業務正常開展的前提下,權屬關系變更能夠帶來更大經濟效益或者能夠減少經濟損失的資產;
(七)依據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不得調整相關會計賬務。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的參考依據,也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的依據和原始憑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業技術鑒定部門審核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鑒定,報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備案 。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和處置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于資產出售、出讓的,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基價后,再通過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有資質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價值較低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經財政部門批準,可委托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
(二)屬于資產置換、報損的,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三)屬于資產報廢的,達到財政部門規定使用年限的資產、經技術鑒定機構鑒定報廢的資產、經公安部門或保險機構證明屬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建設部門批準拆除的建筑物等,經財政部門清點核實后,可以直接辦理資產報廢手續;沒有規定使用年限且技術鑒定機構無法鑒定的專業設備,由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出具資產是否報廢結論,參加評審的專家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
報廢的家電和電子產品,應當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回收機構無償回收處理;其他資產,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回收機構有償回收利用。
(四)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財務審計機構審計確認。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殘值收入,扣除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處置成本后,剩余資金應全額上繳財政,由市政府統籌用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事業發展和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等支出。
第三十七條 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執法單位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后,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應當作為“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國庫。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產權登記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指財政部門代表本級政府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情況進行登記,核發《產權登記證》,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財政部門編制部門預算、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和辦理其他資產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相關機構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變更,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原則由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及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需要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主要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單位(性質)分類、主管部門、財務預算信息、管理級次、編制人數;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固定資產總額;
(四)主要資產價值和實物量情況;
(五)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情況;
(六)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動、注銷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及辦法,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產權登記證》有效使用年限為五年。對于有效使用期已滿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持失效的《產權登記證》,到財政部門辦理換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其《產權登記證》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妥善保管《產權登記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遺失或者毀壞的,由單位及時在指定媒體公告或出具經主管部門認定的書面說明后,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補領。
第七章 產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財產所有權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清查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評估是指由專門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進行評定和估價的過程。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合并、分立、清算、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三)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合作開發和開辦經濟實體;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下列經濟事項,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
(二)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資產的產權變動行為,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由財政部門依法定方式確定的評估機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政府及財政部門專項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的工作。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機構合并、分立、撤銷、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損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的資產清查辦法組織實施。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結果及時進行批復認定。
第九章 信息化與績效管理
第六十條 資產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進行動態管理的一種手段,是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
第六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管理的各類國有資產的基本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登記有關資產變動信息,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實現國有資產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處置狀況,是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報送資產統計報告。
第六十三條 資產績效管理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年度部門決算報表、財務報告、財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資產管理信息化數據庫等資料,采用多層次指標體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學考核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效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門要逐步建立資產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及其管理行為實施績效考核,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實行投訴舉報制度。
第六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性質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其它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審計、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管理及其工作人員的審計、監督,并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審計、評估、招標、拍賣等中介機構,具體程序和辦法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十三條 工商、國土資源、房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創辦企業的設立、變更注冊資金和主管部門等工商管理手續,行政事業單位土地、房屋、車輛等資產的初始登記、出租、抵押、變更、轉移等手續,必須提供財政部門批復后才能辦理。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直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7 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此前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