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與付元宗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與付元宗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與付元宗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與付元宗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經字第2號《關于青海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青海商檢局)與付元宗勞動爭議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認為:青海商檢局與付元宗之間簽訂的《關于付元宗受系統外招聘的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能適用《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該局與付元宗之間發生的付是否已辭去公職的爭議,也不是勞動爭議,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
199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