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試點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法[2016]72號
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廣東�。ㄊ校└呒壢嗣穹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廣東證監局:
為協助人民法院提高執行效率、依法保護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開展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網絡查控工作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建立“總對總”的網絡執行查控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負責協調解決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網絡查控試點階段有關的重大問題。建立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證券的具體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負責。
中國結算與最高人民法院之間建立網絡查控專線聯接。試點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出查詢、凍結(含初次凍結、續凍、輪候凍結、解除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請求。中國結算按照人民法院的請求完成相應的協助執行事項,并將查詢、凍結結果反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將查詢、凍結結果反饋提出查詢、凍結請求的試點法院。
二、堅持依法查控、依法保密原則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應當堅持“一案一查一凍一用原則”,即只查詢、凍結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證券及相關信息,不得查詢、凍結被執行人以外的非執行義務主體的證券及相關信息;查詢、凍結所獲被執行人證券相關信息只用于該案件的執行工作,不得用于該案件執行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人民法院應當將所獲得的被執行人證券相關信息作為內部辦案信息予以保護,做好信息處理、傳輸、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護工作,切實防范相關信息被違規泄露、擴散。
被執行人持有證券的市值總額信息可以提供給申請執行人等與案件執行直接相關的人員,但被執行人持有證券的品種、數量、價格等敏感、明細信息的反饋結果不得提供給法院辦案人員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網絡查控涉及的與被執行人證券信息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證券市場有關信息披露、禁止內幕交易等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
三、規范凍結執行順序及執行爭議的處理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的凍結請求,同一批次凍結請求以系統提交時的自然排序作為執行順序,不同批次凍結請求之間以系統提交的時間先后作為執行順序。
在同一交易日,對同一被執行人的證券,既有法定有權機關通過證券公司或者中國結算的業務柜臺提交凍結或者扣劃請求,又有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凍結請求的,以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的凍結請求排序作為當日最后到達的凍結請求。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的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請求,與其他法定有權機關的書面凍結請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適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中國證監會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關于凍結的有關規定。本通知有關人民法院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相關規定與法發[2008]4號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人民法院與其他法定有權機關就執行被執行人證券產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依法協調解決。爭議協調解決期間,中國結算控制發生執行爭議的相關證券,不協助任何一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完成,中國結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協商的最終結論處理。
人民法院在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具體執行工作中,應當符合中國結算依法制定的協助執行有關業務規則,維護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維護登記結算工作的正常秩序。
四、提交有效、規范的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應當分別提交蓋章的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凍結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的電子版,并附兩名執行人員公務證件復印件的掃描件。
五、規范查詢、凍結的具體操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中國結算相關業務系統工作時間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協助查詢、凍結請求。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格式,準確、完整地填寫查詢、凍結請求及相關信息,做到查詢、凍結請求明確、具體、可執行。
中國結算接收到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提交的協助查詢、凍結請求后進行合規性核對。核對無誤的,協助查詢、凍結并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將協助查詢、凍結的結果反饋最高人民法院;核對后存在查詢、凍結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可執行等情形的,予以退回并提示退回原因。人民法院可以在補充完善后重新發出查詢、凍結請求,相關凍結請求按照再次提交的時間重新排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規定不得被強制執行的證券或者資金,依法依規不予實施凍結,并在查詢結果中予以標識。此類不予實施凍結的證券或者資金,由中國結算負責依據有關規定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中以清單方式具體列明,并根據有關規定的變動及時更新。
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具體范圍、法律文書必備要素和格式、查控系統工作時間段等具體事項,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結算商定后另行規定。
六、網絡查控系統技術安全保障及故障處理
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與中國結算的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技術系統之間應當實現有效隔離,確保各自技術系統的運行安全,切實防范各自技術系統的運行風險。
因技術故障導致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發現故障一方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故障一方應當及時排除故障。因技術系統故障或者不可抗力而未能及時辦理查詢、凍結請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結算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七、試點工作相關安排
通過網絡查詢、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試點區域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其轄區各級人民法院。
試點期間,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先上線開通查詢被執行人證券信息的功能。經過一段時間的查詢試點,待條件成熟后,再行上線開展通過網絡凍結被執行人證券的試點工作。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凍結功能上線開通的具體時間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結算另行通知。
經過試點,待條件成熟后,將網絡查控工作機制推廣到其他地區。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