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法院研究室:
你院川法研(1988)48號請示收悉。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的問題,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
這個問題條例第九條已作明確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條例》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沒有規定,不適用罰款處罰。鑒于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員有法定的監護責任,所以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適用罰款處罰,由其監護人支付罰款。
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的請示 川法研〔1988〕4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涪陵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就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可否適用罰款的問題,請示我院,經我們研究,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違反《條例》不能適用罰款處罰。因為罰款是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人的一種行政處罰而不是民事賠償,只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責任;如果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處以罰款,由其監護人支付,對行為人起不到教育處罰的作用,也不符合責任自負的原則。
第二種意見認為,《條例》中沒有關于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違反《條例》不能適用罰款處罰的規定。且其監護人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人負有法律上的監護責任,可以由監護人負擔罰款。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當否,請批復。
198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