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1988年10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根據人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現將有關幾類案件的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一、逃匯、套匯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