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
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16年3月14日朝陽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于言良
2016年3月25日
朝陽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護商品住房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商品住房總體質量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建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朝陽市城市轄區內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
住建、國土資源、消防、人防、環保、民政、城管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條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或者配套工程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合同和法律、法規、政策明確要求的事項,按期完成商品住房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建設。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商品住房現售前,應當確保商品住房符合交付使用條件,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一)開發建設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遼寧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
(六)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七)已經驗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八)商品房開發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批復;
(九)項目按照規劃要求需要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移交承接手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不能與項目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配套設施,并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書包含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時間、交付使用時應當達到的標準等內容;
(十)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證明文件;非開發建設單位原因采取臨時性措施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十一)小區內道路、綠化等工程按照規劃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與前期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委托合同;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資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商品住房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一)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
(二)交付使用區域內的道路、綠化、環衛設施、停車位配建情況;
(三)項目分期開發建設、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規劃要求需配建的教育、醫療、環衛、人防、社區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未與項目同步建設時,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落實的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配套設施完成情況,按照承諾書約定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四)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與施工場地的隔離設施完成情況。
第八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現場核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對核查合格的項目辦理備案手續;對核查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第九條 商品住房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或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不得進行現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場所公示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住房,或未按照規定在商品住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住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套住房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整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不予辦理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將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規行為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提請國家、省、市相應資質審批部門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暫扣、吊銷資質證書。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