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政府
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款付息額。
一次性提前結清住房貸款余額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提取額不得超過住房貸款余額。
第三節 提取要件
第四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取條件的,均需提供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職工夫妻雙方共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戶口簿或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此外,根據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提供以下要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購買商品住房,未辦房屋所有權證的,需提供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已辦房屋所有權證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二)購買“二手”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三)回遷住房,需提供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增補面積款發票。
(四)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相應的土地使用證、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
(五)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貸款后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近期還款證明(銀行還款對賬單或個人扣款存折)。
(六)一次性提前結清貸款余額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或貸款后辦理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借款合同、貸款結清證明。
(七)離、退休的,需提供離、退休證明。
(八)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九)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十)下崗失業2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需提供失業證明;納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統一管理的職工,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十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朝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十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遺產繼承協議書、死亡證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
(十三)支付房租的,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繳納證明;租住其他住房,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
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還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第四節 提取程序
第四十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單位初審同意后按照《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及《住房公積金支取憑證》要求簽字蓋章,提取人或單位經辦人員持相關要件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四十七條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轉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且已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證的職工,符合本辦法提取條件的,職工本人持相關要件直接到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第四十四條提取條件的,當即辦理提取;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提取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核決定是否準予提取。
第四十九條 各縣(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到管理中心駐本縣(市)辦事處辦理提取。
第五節 轉移
第五十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持相關要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入新單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五十一條 職工離開本市到外地工作的,在調入地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后,持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開戶證明材料和個人轉賬申請,到管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經管理中心核實后,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匯入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
開戶證明材料包括:調入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全稱、開戶銀行、銀行賬號、聯系人及電話,調入單位住房公積金賬號、個人賬號、職工身份證號。
第五十二條 職工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第六節 封存
第五十三條 因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職工暫時不能安置的,其住房公積金納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統一管理,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第五十四條 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持單位主管部門批文或法院判決書、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相關手續等,到管理中心辦理封存、轉移手續(轉入中心封存并軌戶)。
第五十五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尚未落實新工作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在原單位賬戶中封存;對于單位管理確有困難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轉入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待職工再就業或符合提取條件時,再辦理轉移或提取。
第五十六條 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管理的職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設立住房公積金新賬戶后,應當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由管理中心封存并軌戶轉入新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中心將收回住房公積金存儲證。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五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第五十九條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市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第六章 罰則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職工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故意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朝陽市在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朝政發[2003]28號文件發布)同時廢止。
朝陽市優待老年人辦法
(2010年10月9日市政府令第20號公布 根據2015年12月15日《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四條 市、縣(市)區負責老年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應將老年人事業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促進老年人事業發展。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將老年人事業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和社會經濟發展逐步增加。
第七條 醫療衛生部門應當建立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體系。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在掛號室、就診室、收款處、藥局、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的標志,對老年人優先照顧。
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預防、保健、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對殘疾、患病老年人就醫開設家庭病床,開展巡回醫療。鼓勵城鄉醫療機構為老年人開展義診活動。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發展老年教育,將老年教育列入教育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學校。
第九條 學校、青少年組織應當定期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并積極組織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開設老年人專題節目或專欄。
第十條 未滿70周歲的老年人持《遼寧省老年人老年證》,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生活貧困的老年人按照規定享受城鄉社會救助待遇;
(二) 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和“一事一議”籌勞、籌資任務;
(三)收費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和公園、園林、旅游景點門票減半對老年人優惠開放;
(四)各火車站、汽車站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標志,候車室設置老年人專用坐椅,老年人乘車時優先檢票;
(五)到公立醫療機構就醫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本條第(三)項規定適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一條 70周歲以上(含70周歲)老年人持《遼寧省老年人優待證》,除享受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待遇外,還可免費進入收費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設施和公園、園林、旅游景點。
本條規定適用在本市的外埠老年人。
第十二條 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老年人除享受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以按下列標準享受高齡補貼:
(一)80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0元;
(二)90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100周歲以上(含100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60至69周歲老年人乘坐公交車可享受半價優惠;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車可享受免費優惠。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對百歲老人每年不少于1次的免費體檢。
第十四條 享受優惠政策興建的老年福利和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性質和用途。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將設在社區內的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設施向老年人開放。
單位閑置的廠房、校舍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優先改造成為老年人活動場所。
第十六條 鼓勵老年人利用知識、技術,參與經濟技術活動或者社會公益事業。提倡和支持老年科技專家到農村開展科技扶貧或者到企業開展技術咨詢服務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對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由市、縣(市)區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
朝陽市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2005年4月18日朝政發[2005]19號公布 根據2015年12月15日《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護氣象探測環境,提高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主席令第23號)、《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須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市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縣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設有氣象臺站的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的義務,有權檢舉破壞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六條 下列氣象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受法律保護:
(一) 朝陽市氣象臺(國家布點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
(二) 朝陽市天氣雷達站(國家布點天氣雷達站);
(三) 朝陽縣氣象站(國家基準氣候站);
(四) 建平縣氣象站(國家基本氣象站);
(五) 北票市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六) 凌源市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七) 喀左縣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八) 朝陽縣羊山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九) 建平縣建平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
(十) 區域自動氣象站(各鄉鎮、街道、旅游區);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保護的氣象探測環境。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各類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如下: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周圍的建筑物、作物、樹木等障礙物和其他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各種源體,與氣象觀測場圍欄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具體保護標準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執行。
(二) 區域自動氣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區域自動氣象站具體保護標準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執行。
(三)天氣雷達站四周不得有對雷達接收產生干擾的干擾源,具體保護的標準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天氣雷達站(GB31223-2014)執行。
(四)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探測環境的保護按照國家關于《地球站電磁環境保護要求》(GB13615一92)執行。
前款第(一)項所稱源體,是指經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確定的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大型鍋爐、廢水、廢氣、垃圾場等干擾源或者其他源體。
第八條 各類無線電臺(站)不得對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產生干擾。氣象通信線路和設施不得被擠占、挪用、損壞,以保證氣象信息及時、準確地傳輸。氣象無線電頻率的保護,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法規執行。
第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和審批可能影響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
在單獨設立的氣象探測設施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術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事先征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未征得氣象主管機構書面同意或者未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第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遷移氣象臺站和設施。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天氣雷達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準;需要遷移其他氣象臺站的,應當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拆遷、新建氣象臺站和設施的全部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一)侵占、損毀和擅自移動氣象臺站建筑、設備和傳輸設施;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障礙物;
(三)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燒、放牧等行為;
(四)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種植影響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作物、樹木;
(五)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六)進入氣象臺站實施影響氣象探測工作的活動;
(七)其他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擠占、干擾依法設立的氣象無線電臺(站)、頻率的,依照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違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朝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朝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3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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