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16〕第2號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恐贫恕毒惩鈾C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人民銀行上?偛
2016年5月27日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的規定(以下簡稱《公告》),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公告》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本實施細則所稱結算代理人,是指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并受托為境外機構投資者代理債券交易和結算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
第三條 結算代理人應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的原則,履行好對境外機構投資者資質審核的職責。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委托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投資備案,由結算代理人代理提交《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備案表》(格式見附表)及結算代理協議。已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無需重新備案。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結算代理人首次代理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備案的,還需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刻峤灰韵虏牧希
(一)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審批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復印件;
(二)關于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說明;
(三)關于自營投資管理業務和代理境外機構投資業務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完全分離情況的說明;
(四)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等;
(五)具備開展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業務所需的信息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的情況說明;
(六)負責代理債券交易與結算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等相關人員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培訓獲得的證書復印件;
(七)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說明;
(八)關于對備案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知悉并已履行對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資質審核職責的承諾書;
(九)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結算代理人首次受托為境外機構投資者提供資產托管服務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垦a充報送下列備案材料:
(一)關于公司業務經營范圍、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說明;
(二)關于是否設立專門的托管業務部門、具備良好的托管業務能力,以及是否將自有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完全分離、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賬托管的說明;
(三)托管業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托管業務管理辦法、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制度、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等;
(四)具有開展托管業務所需的技術設施、技術支持人員、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的情況說明;
(五)分管托管業務的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參加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培訓獲得的證書復印件;
(六)最近三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說明;
(七)關于對備案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承諾書;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出具備案通知書,備案通知書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重新申請備案的,須說明情況。
第八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起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模50%的,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模等信息;境外機構投資者變更相關備案信息或退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應委托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刻峤簧暾埣跋嚓P材料。
第九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按《公告》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
第十條 結算代理人應妥善留存備案工作涉及的相關材料,切實履行規定職責。每月初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繄笏蜕显麓砭惩鈾C構投資者的有關信息及投資業務開展情況報告。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繄蟾。
第十一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服務和監測工作。每月初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繄笏蜕显戮惩鈾C構投資者的業務開展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有權通過約談、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結算代理人相關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內容包括:
(一)境外機構投資者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行為合法合規情況;
(二)結算代理人受托為境外機構投資者代理備案和提供服務情況,特別是《公告》第十四條所列各項職責履行情況;
(三)境外機構投資者和結算代理人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情況,提交月度報告、重大或異常情況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等。
第十三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及結算代理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業務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上?偛繉⑸蠄笾袊嗣胥y行,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誡勉談話、警示通告、暫停業務、強制退出等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采取不定期召開結算代理人會議等方式,研究完善備案管理事項,并將有關建議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匯報。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控撠熃忉尯托抻。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