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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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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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政辦〔2016〕12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龍巖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藥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品藥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根據舉報人的申請,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遵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執行,該通知未明確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全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實行首接負責制,相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并在案件查處結束后負責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舉報受理單位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組織核實查處;明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舉報內容為主單位牽頭組織核查,相關部門按職能處理;職責不明確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指定相關部門處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查處。舉報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由下級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組織下級部門處理;應當由上級部門查處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舉報內容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對舉報內容涉及市外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或報市食安辦處理。負責查處的單位在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向受理單位反饋。
負責投訴舉報調查處理或牽頭調查處理的單位為舉報獎勵部門,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市級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負責協調跨縣區投訴舉報的查辦,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市、區)相同部門分別查處的,由市級部門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忻鞔_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ǘ┡e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條 對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ㄒ唬┦秤棉r產品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ǘ┦褂梅鞘秤梦镔|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ㄈ┦召彙⑼涝住⒓庸、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肉類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動物或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質的;
(四)屠宰、加工、銷售依法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ㄎ澹┥a、經營變質、過期、混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或違禁物質、摻假摻雜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卧、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或冒用生產許可、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ㄒ唬┡c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ǘ┴撚惺称钒踩芾砺氊煹牟块T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三)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ㄋ模⿲儆谏暝V案件的舉報;
。ㄎ澹┓稀妒称钒踩ā返谝话俣鍡l第二款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的情形,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標簽文字使用中出現錯別字,但該錯別字不產生錯誤理解。
2.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該繁體字不產生錯誤理解。
3.標簽符號使用不規范,但該不規范符號不產生錯誤理解。
4.標簽營養成分表數值符合檢驗標準,但數值標注時修約間隔不規范。
5.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單位不規范,但是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6.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為“見包裝某部位”,但未能準確標注在某部位的。
7.標簽上“凈含量”等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小于規定,外文字號大于相應的中文,但該不規范標注不會產生錯誤理解。
8.標簽上規格、凈含量的標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標準規定。
9.標簽上對不同的食品添加劑分別選用標準中允許的三種模式標注。
10.國產食品的標簽上外文翻譯不準確,但該不規范翻譯不產生錯誤理解的。
。┢渌环戏、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七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嵜e報的,要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對匿名舉報的,要設定或約定獎金領取驗證密碼,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ǘ┯蓛蓚以上舉報人以相同線索或證據分別舉報同一案件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以不同線索、不同證據舉報同一案件的,分別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
。ㄈ﹥扇艘陨希ê瑑扇耍┞撁e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ㄋ模┩慌e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案件承辦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及舉報人配合情況,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人詳細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并配合案件調查的。
二級:提供被舉報人部分違法事實和有較大價值證據并配合案件調查的。
三級:僅提供查辦線索而未配合案件調查者。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4%給予獎勵。
。ǘ⿲儆诙壟e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2%給予獎勵。
。ㄈ⿲儆谌壟e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1%給予獎勵。
(四)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獎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幣500元。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500~2000元的獎勵。
(五)對于一年內多次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根據舉報情況,第二次按案件貨值金額的6%給予獎勵,以此類推,每增加一次,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遞增獎勵,最高不超過10%。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獎勵500~2000元,并算入當年舉報次數。
第十條 投訴舉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按各等級舉報獎勵標準計算后再加50%:
。ㄒ唬┦秤棉r產品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情節嚴重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情節嚴重的;
。ㄈ┥a、經營含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違禁物質或摻假摻雜的原輔料、食品,情節嚴重的;
。ㄋ模┦召彙⑼涝住⒓庸ぁN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肉類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動物或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質,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情節嚴重的;
。I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ㄆ撸┥a、經營、使用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
。ò耍┡e報人在舉報之后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辦案,對案件查處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或者案值雖小但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大、性質惡劣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對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視具體情況另定。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部門在收到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八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監管相關部門包括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管、農業、衛計、住建、公安、工商、質監、糧食、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所需獎勵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龍巖市食安辦、財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商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食安辦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龍巖市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