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的通知
龍政辦〔2016〕8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巖高新區)、廈龍山海協作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發改委牽頭制定的《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和《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市行政區域內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的稽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為重大建設項目:
(一)使用中央、省級預算內投資資金及專項建設基金的建設項目;
(二)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和納入市級財政管理專項建設基金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市級財政性融資資金,并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重大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配合國家或省政府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在我市開展項目稽察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必須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六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監督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程序;
(二)檢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跟蹤監測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
(三)監督被稽察單位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對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評價,提出獎懲建議。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1次以上現場稽察,稽察組可以對每個重大建設項目不定期開展專項稽察。
第八條 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必須由2名或2名以上稽察人員組成稽察組。稽察人員不得稽察與其有利害關系的重大建設項目。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稽察人員與市財政、審計、住建、交通、水利、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聯合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稽察,也可以聘請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檢查、鑒定或評估。
第十條 稽察組開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但不得參與、干預被稽察單位的日常業務活動和經營管理活動:
(一)聽取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關建設項目的情況匯報,在被稽察單位召開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被稽察單位與稽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查閱被稽察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進入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查驗,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
(四)向有關人員了解核查被稽察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等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被稽察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說明;
(五)向財政、審計、住建、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調查了解被稽察單位的資金使用、工程質量和經營管理情況;
(六)向涉及到被稽察項目有關問題的其他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和依法取證。
第十一條 被稽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建設和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拖延、拒絕、隱匿、偽報。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為稽察組提供被稽察單位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財政、審計、住建、交通、水利、監察等有關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稽察組對稽察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向被稽察單位反饋情況,聽取意見;被稽察單位對問題有異議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稽察組發現被稽察單位有可能危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行為以及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制止上述行為,做出專題報告。
第十五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完成后,稽察組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稽察報告。稽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履行法定審批程序情況;
(二)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評價;
(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等情況的分析評價;
(四)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建議;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 稽察組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廉政建設規定,并不得泄露被稽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通報,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暫停撥付市級建設資金:
(一)違反建設項目建設程序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的;
(二)違反國家財經制度,挪用、擠占、侵占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程概算增加、工程進度滯后、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的;
(六)違反工程建設其他有關規定的。
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權限的問題,移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發現的問題需要整改的,被稽察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整改情況組織復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暫停該項目的建設或者暫停項目所在地或部門同類項目的審批;國家或省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報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并暫停項目所在地或部門同類項目的轉報。
(一)越權審批項目或擅自同意調整建設內容;
(二)截留、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三)承諾的項目配套資金不按時到位的;
(四)管理監督不到位造成項目重大損失的;
(五)非法干預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
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職責權限問題,移交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處理。
第二十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稽察所需要的財務、工程質量、經營管理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二)隱匿、偽報有關資料的;
(三)有妨礙稽察組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問題隱匿不報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