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鄉市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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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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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辦(2016)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新鄉市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7日
新鄉市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權責清單管理,加強對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從制度上防范行政亂作為、不作為和庸政懶政等現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權責清單是將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承擔行政職能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實施部門)實施的各項行政權力的名稱、依據、類別、實施主體、責任環節、運行流程等,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出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納入權責清單的行政權力,是指實施部門依法實施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權責清單管理遵循堅持統一管理、權責一致、便民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明確責任分工。建立由市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籌管理、機構編制部門綜合協調、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權責清單監督管理機制。
領導小組統籌市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權責清單的綜合協調與業務指導,組織開展行政權力的清理、審核、編制及動態管理,并公布各部門投訴電話。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審查。
監察部門負責行政權力運行的監察及對違規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政府督查機構加強與機構編制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權責清單的建立、調整及實施情況,定期不定期進行專項檢查。
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負責依托市政府網站推進行政權力運行信息化平臺建設和管理。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督促進駐中心的實施部門嚴格落實權責清單,并納入電子監察范圍。
實施部門負責權責清單運行的日常監督管理、廉政風險點防控、向社會公開發布等。
第五條實行動態調整。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包括部門行政權力的增加、取消、下放、變更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因國務院、省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實施部門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取消或下放:(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解釋,原設立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或下放的;
(三)因實施部門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基層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變更:
(一)設定依據發生變化需變更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運行流程、收費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權力事項(子項)合并或分設,需相應變更要素的;
(四)其他應予變更的情形。
第六條嚴格調整程序。對本辦法所列需變更行政權力事項的,實施部門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機構編制部門書面提出申請;市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移交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由機構編制部門相應調整權責清單;需增加、取消、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按上述程序運行,經審核審查結束后,由市機構編制部門報請市政府確認,相應調整權責清單。
實施部門未按規定的程序、時限提出申請的,機構編制部門可提出督促意見,按程序進行調整。因不按規定及時進行調整而引起不良后果的,由相關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及時公開發布。調整后的權責清單由市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市編辦及相關實施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公布。
第八條建立季報、年報制度。各實施部門應于每季度末報送《行政權力行使數量統計表》;每年12月底前報送《權責清單運行情況年度報告》。
《行政權力行使數量統計表》主要是對實施部門每季度行使的行政權力發生數量進行匯總;
《權責清單運行情況年度報告》涉及行政權力發生情況、權責清單履行運轉情況、影響行政權力運行主要因素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建立考評(評估)機制。機構編制部門應會同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不定期抽查與定期檢查相結合、實地檢查與網絡檢查相結合、政府考評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等方式對權責清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要注重評估結果的運用。機構編制部門要把權責清單執行評估情況,作為職能調整、機構設置、編制增減、用編進人的重要依據,建立評估結果與機構編制管理相互協調制約機制;同時,相關部門要把評估結果與單位和個人考評結合起來。
第十條嚴格責任追究。實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移交監察部門嚴格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未依法行使權責清單確定的行政權力的;
(二)在權責清單之外違法設定或行使行政權力的;
(三)變相行使已取消、轉移、下放的行政權力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限提出行政權力調整申請的;
(五)未公布行政權力運行流程或未按運行流程規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權力的;
(六)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行政不作為、庸政懶政,甚至故意刁難群眾的;
(七)未按規定維護、管理本單位行政權力運行公示信息的。
其他違反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新鄉市行政效能問責辦法》和《新鄉市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嚴格投訴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實施部門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公布的投訴電話進行投訴或向監察部門舉報;接到投訴或舉報,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受理并辦理。
各實施部門及政務公開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信息平臺,實現公眾投訴信息、處置過程、處置結果全程在線共享,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