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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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鄉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6)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16年2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新鄉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4〕9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豫政〔2015〕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第三條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統籌做好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臨時救助受理、審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條臨時救助工作堅持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實現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二章對象范圍
第五條臨時救助家庭對象包括。
(一)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嚴重損失,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員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和其他社會幫扶救助資金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數額較大,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三)因家庭主要勞動力死亡或重度傷殘等原因,未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或雖獲得相關保險補償、賠償,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四)因家庭突發變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養家庭;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第六條臨時救助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醫療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住房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參與或從事國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動的,或者受到處罰導致生活困難的;
(二)家庭有就業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有贍養(扶養、撫養)能力,但未履行義務的;
(四)拒絕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個人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申請人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強行索要臨時救助,擾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工作秩序的。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請受理和審批第九條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因病殘、年老體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申請人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對轄區內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的家庭或個人主動實施救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
第十一條申請臨時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戶口簿、身份證,已辦理居住證的需提供居住證,代辦申請的還應提供代辦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明;
(三)低保家庭、特困人員需提供相關證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五)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六)縣級民政部門所需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一般程序審核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于1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臨時救助結果。不予批準的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緊急程序審核審批。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材料。因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應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集體研究會議記錄。
對遇到突發性、緊急性困難的人戶(戶籍)分離人員的救助,由事發地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四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四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并健全臨時救助金發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范發放手續。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第十五條臨時救助標準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政府應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家庭人口數等,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和調整臨時救助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臨時救助金額按以下方式測算。
臨時救助金額=當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人口(個人)×救助時限(以月為單位)。
第十七條實施臨時救助時,應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以及家庭人口(個人)與臨時救助標準合理確定每個家庭或個人的救助時限:
(一)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短的,給予1-3個月的救助;
(二)對基本生活暫時出現特別嚴重困難,且持續時間較長的,給予4-6個月的救助。
第十八條臨時救助原則上為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一年內享受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
第五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九條臨時救助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城鄉低保結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其它資金。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參考本轄區人口數量、救助人數等將臨時救助資金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縣(市)、區應按照上年度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總量的1~2%,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并隨著當地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臨時救助資金安排。
第二十一條臨時救助資金應由縣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及時追加,確保實際需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臨時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追回非法獲取的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監督,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鄉市城鄉困難群眾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11〕1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