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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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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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辦〔2016〕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3月14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時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令第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資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籌集、購買服務、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四條 省、省轄市、縣(市)政府均應當設立救助基金。省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省管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救助和醫療搶救費用及對市、縣級救助基金進行補助,市級救助基金用于市轄區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救助和醫療搶救費用及對其所屬縣(市)救助基金進行補助,縣級救助基金用于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救助及醫療搶救費用。
第五條 各地應當成立由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計生、農機、民政等部門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救助基金運作,審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
第六條 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統一的救助基金有關政策,并對全省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市、縣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籌集、管理有關措施,并對本地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級保監部門負責監督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繳納救助基金。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追償。
各級農機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并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監督殯葬服務機構依法出具火化證明和按標準收取殯葬費用。
第七條 省、省轄市、縣(市)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職責。沒有設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由財政部門代行救助基金管理職責。
第八條 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聘請具有合法資質的專業機構作為全省救助基金委托業務的承辦人(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具體承辦全省救助基金墊付的申請受理、審核及資金墊付、追償工作。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應當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救助基金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九條 救助基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財政預算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小型客車號牌號碼公開競價所得價款;
(七)政府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八)社會捐款;
(九)其他資金。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河南保監局根據本省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公布的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圍內,確定本省每年的具體提取比例。
第十一條 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河南保監局確定的提取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二條 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收到的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根據各省轄市、有關縣(市)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的數額、救助基金收支等情況,按季度補助給各省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各省轄市應當參照省級救助基金對各省轄市及有關縣(市)救助基金的補助辦法,制定對所屬各縣(市)的救助基金補助辦法,按季度及時撥付至所屬各縣(市)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三條 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單獨向稅務機關申報交強險保險費收入及應繳營業稅。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應當將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收入單獨繳入同級國庫。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轉至同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五條 省級救助基金與省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從救助基金中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七條 依法應由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及時墊付。
省管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應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省級救助基金墊付。其他高速公路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應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級救助基金墊付。
機場等非地方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應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實施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所在地救助基金墊付。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作出書面說明。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承擔搶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核算。
第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害人接受搶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服務網點,并告知醫療機構。
農機部門接到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田間、場院等道路外作業、轉移時發生的事故報案,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農機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服務網點,并告知醫療機構。
通知應當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簡要情況、交強險投保情況等。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不得以救助基金墊付為由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應享受醫療保障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服務網點提出墊付申請,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出的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
(三)搶救費用證明材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搶救記錄),尚未結算的72小時內的搶救用藥、費用分割清單,特殊情況下超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書面說明等;
(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于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經審核符合墊付規定的,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應當將相關費用在5個工作日內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時將審核墊付情況告知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不符合墊付規定的不予墊付,并向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墊付的搶救費用到賬后,醫療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出具收款票據原件。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在審核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申請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支(預)付的搶救費用金額。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火化證明和親屬身份證明,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服務網點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
(五)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死亡證明、火化證明;
(六)喪葬費用清單;
(七)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后,對是否符合墊付條件和費用真實性、合理性及其他相關內容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并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殯葬服務機構和申請人,同時,將審核墊付情況告知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殯葬服務機構收到墊付的喪葬費用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出具收款票據原件。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限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2〕873號)規定的遺體喪葬所必需的遺體接運(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殯葬基本服務項目費用,不包括殯葬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非因尸體檢驗需要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當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可以享受惠民殯葬政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喪葬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第二十七條 省級救助基金應當建立由醫學、法律、事故處理、物價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庫,申請人就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專家組審核、裁定。專家組人員不少于三人,且必須為奇數。專家審核過程中應當實行回避機制。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者財政部門)按各自轄區內發生的墊付費用,及時與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進行結算。
第二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或者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有權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保險公司、殯葬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應當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有關單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前償還救助基金所墊付費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有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交通事故調解、結案等處理過程中,應當通知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參加,并協助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等追償已墊付的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拒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未辦理償還墊付費用手續的,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應當發出償還墊付費用通知書,明確償還期限和金額。
第三十二條 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偵破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生效后,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抄送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發出償還墊付費用通知書,明確償還方式、金額及期限。
第三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按照償還墊付費用通知書注明的期限、金額、方式向救助基金償還墊付款。對到期仍不償還的,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將其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三十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在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進行賠償時,應當優先償還使用救助基金墊付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應當繳入指定的救助基金特設專戶,并注明償還項目。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對已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出具償還結清手續,并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的已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核銷辦法,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實時通報機制,及時通報墊付與追償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處理和逃逸案件偵破情況。
第五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并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依法監督、檢查、考核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的墊付、追償等工作;
(五)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三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救助基金業務承辦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四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托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從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四十二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應當存放于資質優良的商業銀行,且不得用于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資方式,基金年終結余轉入下一年度。
第四十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繳納、劃撥、捐贈、追償等來源的救助資金,應當及時出具省財政廳監制的財政票據,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笫四十四條 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省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匯總后報送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笫四十五條 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1日前向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省轄市、省財政直管縣(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2月20日前向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第四十六條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將全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四十七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資產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八條 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省統一的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本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組織實施全省救助基金購買服務工作;
(四)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五)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六)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籌集、管理具體措施;
(二)依法確定本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六章 監督措施
第五十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報告,由河南保監局負責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證明材料的,由衛生計生部門給予警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對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推諉、拖延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各級民政部門對出具虛假火化證明和違反規定收取殯葬費用的殯葬服務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前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可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相關責任人: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五十三條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七條 各省轄市、縣(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將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難家庭進行一次性困難救助納入救助基金支出范圍。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制定。一次性困難救助應當使用市、縣級自行籌集的資金,不得使用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省轄市、縣(市)的按照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一次性困難救助應當由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給申請人個人賬戶,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