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法
批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經字(1991)第2號《關于企業經營者依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起訴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的規定,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是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企業經營者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它方式確定之后,即成為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企業經
營者因政府有關部門免去或變更其廠長(經理)職務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擔任廠長(經理)的,屬于人事任免爭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業經營者為請求兌現承包經營合同規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屬于合同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9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