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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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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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基發〔2016〕48號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審經責發〔2014〕102號)有關精神,結合我局內部審計工作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見附件),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國家林業局
2016年4月15日
附件
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審經責發〔2014〕102號),以及《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林基發〔2013〕75號)和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林業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林業局內部審計機構(以下簡稱“局內審機構”,具體設在國家林業局林業基金管理總站)依法依規對局黨組管理的直屬單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三條 經濟責任審計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重點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加強對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本單位完善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
第二章 審計對象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為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不含兼職的上級領導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六條 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由局人事司向局內審機構下達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知單;局三級預算單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其主管的二級預算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監管和督導。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履行本單位有關職責,推動本單位事業科學發展情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三)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四)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五)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六)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七)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情況;
(八)有關財務管理、業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建設情況,以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
(九)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十)對下屬單位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評價
第八條 審計評價以充分的審計證據為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九條 審計評價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條 審計評價重點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關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重要建設項目、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第十一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中央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三)有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責任制考核目標;
(四)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三定”規定和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
(五)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
(六)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七)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八)其他依據。
第十二條 局內審機構在審計中,如發現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應當將管理制度提請局政策法規司組織審查。局內審機構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作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依據。對同一類別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局內審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的職責分工,充分考慮相關事項的歷史背景、決策程序等要求和實際決策過程,以及是否簽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參與特定事項的管理等情況,依法依規認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其他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集體研究、民主決策過程中,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于授權(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第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監管,致使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后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局內審機構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向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五章 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局內審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并與被審計單位口頭交換意見后,向局內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的征求意見稿。審計組的征求意見稿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應當以局內審機構的名義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局主管領導、局內部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審計報告中涉及的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局領導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條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按規定程序一并報送局內審機構。
第二十一條 局內審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經局內審機構負責人簽發后,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出具局內審機構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計概況,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所任職部門或者單位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干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等,被審計單位審計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其中包括審計發現問題的事實、定性、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有關依據,其中包括以往審計決定(報告)執行情況和審計建議采納情況等;審計期間被審計領導干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已經整改的,可以包括有關整改情況;
(三)審計結論,包括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遵守廉政規定情況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審計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局內審機構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精簡提煉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及局人事司,抄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反映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分工履行相關職責,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局內審機構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依規提出處理建議,作出處理處罰;對審計中發現的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應當區分情況依法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二)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審計結果;
(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問題臺賬,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落實;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局領導,提交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局紀檢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依法依紀受理審計移送的案件線索;
(二)依法依紀查處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適時進行研究;
(四)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十七條 局人事部門在審計結果運用中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干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監督體系;
(二)根據審計結果和有關規定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他有關人員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四)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作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五)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領導班子內部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要求,及時制定整改方案,認真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局內審機構;
(二)根據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第七章 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
第二十九條 聯席會議領導局內部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條 聯席會議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工作規則,各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規范、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制。
第三十一條 局內審機構應當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組織方式,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以往審計成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結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設立內審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局內審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