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9號: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李澤強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案
(檢例第9號)
【關鍵詞】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對于實施數個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行為的,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應當將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相關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澤強,男,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北京欣和物流倉儲中心電工。
2010年8月4日22時許,被告人李澤強為發泄心中不滿,在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北路13號工地施工現場,用手機編寫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機場”,并向數十個隨意編寫的手機號碼發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于當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首都國際機場運行監控中心隨即啟動緊急預案,對東、西航站樓和機坪進行排查,并加強對行李物品的檢查和監控工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嚴重影響了首都國際機場的正常工作秩序。
【訴訟過程】
2010年8月7日,李澤強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偵查終結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0年12月3日,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0年12月14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澤強法制觀念淡薄,為泄私憤,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鑒于被告人李澤強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澤強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李澤強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