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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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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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辦〔2016〕12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關于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16年5月5日
淮北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管理,規范工程變更與造價調整審批辦理程序,根據《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下列資金進行建設施工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
(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四)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
(五)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
(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政府性資金。
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按國家有關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說的建設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內容,包括設計概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中標價、施工合同價管理、施工期間工程價款的變更、簽證、工程計量支付及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竣工結算管理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工程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監督與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編制、投資項目審批和項目資金計劃下達等綜合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籌集、資金撥付審核、政府采購管理、財務活動監督等工作。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圖預算、結算及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并對重大項目跟蹤審計。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廉政監察。
第二章 設計階段造價管理
第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選擇勘察、設計單位,依據發改委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資料進行初步設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工程設計應合理、從優,充分考慮經濟性、實用性,推行限額設計,在設計過程中,通過技術比較、經濟分析和效益評價,優化設計方案,并且初步設計的深度應滿足編制設計概算的需要,施工圖的設計深度應滿足施工的需要和編制施工圖預算或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控制價的需要。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審項目初步設計時,必須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是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設計概算應當依據初步設計和概算定額等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動等因素編制,設計概算投資需控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以內,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計概算經批準后,建設、設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在調整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調整概算應在土建主體工程量完成80%之后進行,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
第三章 承發包階段造價管理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招標。招標文件應依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標準)》和有關規定編制,其商務條款內容應符合工程造價政策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編制。
第九條 招標控制價在公布前,應由招標人將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標控制價應按照省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等計價依據進行編制,并隨招標文件予以公布。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應當包括總價和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它項目費、不可競爭性費用。
第十條 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政府投資工程投標報價不應高于招標控制價且不應低于工程成本價。
第十一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投標文件約定的計價條款和中標價訂立合同,并將合同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嚴禁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訂立施工合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合同條款中應當對下列有關造價事項進行約定:
(一)工程承包范圍及其相應的工程合同價款、合同價格方式;
(二)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期限及抵扣方式;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四)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期限;
(五)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認定及相應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和期限要求;
(六)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相應價款調整的計算方法;
(七)人工、機械、材料、設備等要素價格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方式;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獎懲辦法;
(九)工程結算價款的編制、審核方式及期限;
(十)工程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和期限(涉及審計的事項,按照政府有關審計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辦理,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十一)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期限;
(十二)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期限;
(十三)與履行合同、支付金額有關的擔保事項;
(十四)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計價事項。
第四章 施工階段造價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工程嚴格實行現場工程量簽證制度。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嚴格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核。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確保資金支付與項目進度相匹配,禁止超額支付工程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等五方責任主體應加強工程變更簽證的管理。各責任主體要強化工程設計變更的監督審核,重大設計變更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經原審圖批準部門重新審批,嚴禁出現隨意變更、隨意簽證及先變更后審批行為。
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變更聯系單管理制度,明確工程變更的審批流程、審批權限和監督問責等內容。
監理單位在審核工程變更時,應對多個技術方案進行篩選,注重工程變更價款的分析比較與確認,盡量減少變更費用。
第十六條 實施工程變更時相關單位的職責
(一)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建設單位為工程投資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按項目法人負責制要求,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認定、審核和報批,負責各類工程變更資料的臺帳整理和管理工作。
建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變更的監管,制定工程變更審查審批制度,組織對工程變更的審查審批工作。
(二)參建單位工作職責:
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各類工程變更的勘察、設計相關服務工作,具體參與各類工程變更審核,并負責提出技術性意見。
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權限負責工程變更的監理工作。負責審核工程變更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工程變更方案及變更造價提出審核意見,并對工程變更的實施進行監理。
施工單位根據工程變更批復意見和項目實施要求,及時編制工程變更的實施方案及工程變更費用預算,負責工程變更的具體實施工作。
(三)市發改委、財政、審計、城鄉建委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與分工,負責對工程變更進行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均應加強工程造價控制,嚴格控制工程變更。確需發生工程變更的,其合同價款按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一)建設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單位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合同價款應按設計變更聯系單、工程洽商、工程簽證等文件資料進行合同價款調整。未按規定程序實施的工程變更,其增加的費用不得納入工程費用。
(二)變更工程、新增工程計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則由施工企業按照變更工程資料、合同約定或者招標文件采用的計價依據、組價原則、施工企業報價浮動率等提出適當的變更單價,經監理及建設單位(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第五章 竣工驗收階段造價管理
第十八條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建設單位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竣工結算應接受政府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結算的審核,應以施工承發包合同為基礎,充分應用實施階段全過程造價管理咨詢服務工作中所形成的階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終工程結算審查文件。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完畢之日起十日內,按照建設工程管理權限將竣工結算文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⒐そY算書屬于竣工報告的組成內容,對未辦理竣工結算備案的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業務的中介機構和參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與項目單位或相關方進行串通違規操作的,出具的成果報告或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或造成項目質量低劣的,根據情節輕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媒體上予以公布,或相關部門在5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村建房的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淮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變更和造價調整管理辦法》(淮政辦〔2012〕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