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摘要轉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摘要轉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摘要轉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摘要轉發《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1988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新聞出版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7年12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聯合召開了部分省、市新聞出版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有關負責人參加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會后,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3月8日以(88)新出發字第216號通知印發了《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現將此《紀要》中的有關部分摘要轉發給你們,請在工作中參考。
附:新聞出版署 公安部 廣播電影電視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座談會紀要(摘要) (88)新出版字第216號
一、關于“非法出版物”的含義,國務院〔1987〕65號文件對非法出版物的含義作了明確規定:
凡不是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錄像帶等,都屬于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單位編制、翻錄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圖書、報刊和音像出版物,須報經主管單位批準,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機關或省以上(含省級)音像管理機關核準并發給準印證,方可印刷;否則,所印制的出版物,亦視為非法出版物。
上述規定區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以出版物本身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為依據,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定,只有經國家出版管理部門審批登記、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出版單位,才是合法出版單位。凡不是合法出版單位印制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均是非法出版物。這類非法出版的形式主要有:
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制的出版物;
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的名義、印制的出版物;
盜印、盜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出版物;
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不署名出版單位或署名非出版單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制的供公開發行的出版物。
除上述非法出版物外,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即使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具有淫穢、反動內容的出版物,也應視為非法出版物。
……
三、關于兩高《通知》中對以投機倒把罪論處的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問題。與會同志認為,認定“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的數額或非法獲利的數額較大為起點,并結合考慮其他嚴重情節。由于非法出版活動本身具有的不付稿酬、印制量大、利潤高等特點,如果對非法出版犯罪案件完全適用兩高《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關于“數額”的規定,就不恰當了。但是,目前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較少,非法出版活動的情況又較復雜,要提出一個比較適當的量刑數額標準,條件還不夠成熟,需要通過司法實踐總結經驗。當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兩高1985年規定的數額,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應掌握的數額標準。同時,應結合其他嚴重情節綜合加以考慮。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有:非法出版物內容的毒素大、危害性大;長期從事或多次搞非法出版活動;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利用職權搞非法出版活動;非法出版物已發行到社會上,等。
四、關于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問題。與會同志一致同意對淫穢出版物,司法機關應委托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專門知識和一定政治素質的人進行鑒定。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必須有3名以上出版物主管部門指派、經司法機關聘請的人進行;鑒定后,應寫出鑒定書;鑒定人、指派鑒定人的單位應在鑒定書上簽字或加蓋印章;鑒定書應較具體地寫明鑒定結論的根據。
對鑒定結論發生爭議或有異義時,屬圖書、報刊的,應提請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專人復核;屬錄像的,應提請廣播電影電視部組織專人復核。
鑒定淫穢出版物的標準,是國務院1985年4月發布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
七、關于如何處理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問題。與會同志反映,目前在查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非法出版活動中,阻力很大,處理困難。與會同志認為,辦理這一類案件時,一定要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剛正不阿,秉公執法。對于上述單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以投機倒把論處的,要嚴格按照兩高在《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的有關規定辦案。
與會同志強調,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既是一項緊迫的任務,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會后應進一步加強聯系,互通情況,互相支持,配合行動,不要互相推諉,也不要越權插手不應屬于本部門處理的案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切實加強對出版活動的各個環節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出版違法活動,要盡快查清,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公安部門對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特別是對制作淫穢出版物的犯罪活動,要迅速立案、偵破、移送檢察機關;檢察院、法院受理案件后,對于嚴重的非法出版犯罪分子,應當依法懲處。會議希望各地抓住若干典型案例,特別是大案要案,盡快查清處理,廣為宣傳,以推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活動工作的深入開展。
198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