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大興安嶺地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節水型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興安嶺地區范圍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節約用水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調配、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第六條 各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九條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損毀和擅自改動計量設施、計量自動監測設備,損壞計量設施鉛封;
(二)直接排放間接冷卻水;
(三)竊取水資源;
(四)擅自改變水資源用途;
(五)未及時修復用水設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時關閉用水閥門,造成水流失。
第十條 經營洗浴、洗車、滑雪場、高爾夫球場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采取節水措施,安裝節水設施、器具。
第十一條 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