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
保監資金〔2016〕104號
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為加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規范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資產管理產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資金〔2013〕124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等規定,我會將對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即根據《試點通知》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業務進行規范。現就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人規范要求
申請開展產品業務的管理人,除具備《試點通知》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規范要求:
(一)取得保險資金受托管理資質一年以上。
(二)設立專門的產品業務管理部門,且該部門需配備具有產品研發設計、投資管理、法律合規、風險管理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5名。
(三)管理人發行產品,保監會對其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有投資管理能力要求的,應當具備相應能力。
(四)管理人需按監管要求提交上年度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如審計報告揭示相關問題,應一并提交整改報告。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且最近三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二、基礎資產范圍
產品投資的基礎范圍應當嚴格按照《試點通知》執行。產品為集合產品或產品資金涉及保險資金的,產品具體投資品種應當遵循保險資金運用相關規定,且限于以下投資范圍:
(一)境內流動性資產,主要包括現金、貨幣市場基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通知存款和剩余期限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逆回購協議。
(二)境內固定收益類資產,主要包括銀行定期存款、銀行協議存款、債券型基金、金融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
(三)境內權益類資產,主要包括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股票(不含新三板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四)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
產品為定向產品且產品投資人為非保險機構的,產品的投資品種可以按照與投資人約定的產品契約及相關法律文件執行。
三、發行與登記
管理人發行產品,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資產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平臺)辦理產品涉及的登記、發行、申購和贖回以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一)產品發行前(管理人首次發行的產品,需在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文件后),管理人應向平臺申請產品登記,登記完成后,管理人方可啟動發售程序。
(二)管理人應當在產品發行材料中明確,投資者需通過在平臺開立的持有人賬戶參與產品申購和贖回等業務。
(三)管理人可直接通過平臺辦理產品份額的線上申購和贖回業務,也可自行組織產品份額的線下申購和贖回業務,但線下申購和贖回的數據需向平臺申報,相關份額需經平臺登記確權。
(四)管理人應當通過平臺信息披露系統向產品相關當事人披露產品發行材料、產品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材料等。
上述涉及產品的登記、發行、質押融資、申購和贖回以及信息披露等業務的具體規則要求,另行發布。
四、監管要求
(一)管理人應當對產品進行明確分類,并在產品合同和產品募集說明書等產品發行材料中載明相應類型。根據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類別和規模比例,產品可分為單一型、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另類以及混合類等類型。具體分類標準為:
1.單一型產品是指全部資產或90%以上的資產投資于某只金融產品或某一特定形式的投資工具的產品。
2.固定收益類產品是指80%以上的資產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產品。
3.權益類產品是指60%以上的資產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產品。
4.另類產品是指60%以上資產投資于基礎設施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的產品。
5.混合類產品是指不能分類為上述四種情形的產品。
(二)管理人開展產品業務,禁止出現以下情形:
1.發行具有“資金池”性質的產品,主要是指投資于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且具有滾動募集、混合運作、期限錯配、分離定價、未單獨建賬或未獨立核算等特征的產品。
2.發行具有“嵌套”交易結構的產品,包括產品主要投資于單只非公開市場投資品種,或產品定向投資于另類資產管理產品,或產品定向投資于同一管理人設立的產品等情形。
3.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分級產品。
4.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分級產品,權益類、混合類分級產品杠桿倍數超過1倍,其他類型分級產品杠桿倍數超過3倍。
5.在產品下設立子賬戶形式進行運作。
6.未明確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具體種類和比例,籠統規定相關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至100%。
7.以外部投資顧問形式將產品轉委托。
8.委托托管銀行分支機構作為產品托管人(該機構已獲得托管銀行總行授權除外)。
(三)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發行的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對于無明確存續期的產品,管理人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對產品進行調整,需要召開持有人大會表決的,或需與產品托管人和產品持有人協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2.對于有明確存續期的產品,在產品存續期間,不得再允許投資者申購該產品。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管理人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已發行產品進行清理規范。請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規范工作,并將清理規范情況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