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標注要求有關問題的復函
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標注要求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標注要求有關問題的復函
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標注要求有關問題的復函
食藥監辦藥化管函〔2016〕568號
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
你協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化妝品標簽標識標注要求的請示》(香化協字〔2016〕5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化妝品防曬指數的標識要求
《關于發布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6年第107號)要求,“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根據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的測定方法要求,考慮到測定時的抽樣誤差以及化妝品行業的傳統標識習慣,防曬化妝品防曬指數(SPF)的標識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SPF值為2~5(包括2和5)時,標識實測SPF值;
(二)SPF值為6~50(包括6和50)時,標識上限為實測SPF值,標識下限為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與小于實測值的5的最大整數倍二者間的較小值。
(三)SPF值大于50,且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大于50時,防曬化妝品的防曬指數(SPF)應標注“50+”;當SPF值大于50,且實測值95%可信區間下限值小于或等于50時,標識上限為“50+”,標識下限為實測值95%可信區間的下限值。
二、關于既可作為防腐劑也可作為限用組分使用的化妝品原料標注問題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明確規定,對于同時收錄于《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和《化妝品準用防腐劑(表4)》的物質,如果不作為防腐劑使用的,該原料功能必須標注在產品標簽上。請嚴格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要求執行。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