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焦作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焦作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13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文深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以企業為主體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事業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技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社會效益。
第三條 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獎勵在本市作出卓越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重點獎勵在技術發明、技術開發、重大工程建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社會公益、軟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適當獎勵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的優秀科技項目。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勵開展科技合作,對本市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市外(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包括國外及港澳臺地區)公民、組織。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各獎項的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各獎項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本市工作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前沿領域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得到社會公認,對推動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造出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為我市的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人數一般不超過2名。沒有符合條件的人選,可以空缺。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或組織:
(一)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制作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
(二)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完成技術開發、重大工程建設、推廣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社會公益、軟科學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
(三)在基礎研究、科技著作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對作出特別重大技術發明或科學發現,對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授予特等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特等獎授獎項目一般不超過5項。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直接參與的主要完成者,單項授獎人數特等獎、一等獎不超過15人,二等獎不超過10人。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市外公民或組織:
(一)同我市公民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在我市實現產業化,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引進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培訓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
(三)為促進我市與市外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高新技術企業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并取得突破性進展的。
市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一般不超過5個。
第三章 推 薦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可以由下列單位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駐焦單位;
(四)市屬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五)市直大中型企業;
(六)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推薦單位同時推薦兩個以上項目的,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鑒定結論提出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往年已經獲得國家或省、市科學技術獎勵的;
(四)未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而未獲主管行政機關批準的;
(六)涉及國防、國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開的。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推薦單位報送的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當通知推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薦材料。
推薦材料經審查合格,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密封候選單位、候選人姓名后,提交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評審。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組織市科學技術獎各獎項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各獎項評審委員會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按照評審規則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對各獎項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根據表決結果確定獎勵種類及等級。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方可舉行。表決結果以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當將確定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將擬獎勵種類、等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對候選人、候選單位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并提供書面的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材料應簽署真實姓名或加蓋單位印章。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應在公示期滿后15日內對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
推薦單位、候選人、候選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和各獎項評審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保守秘密,對所評項目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各獎項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五章 授 獎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批準,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獎金數額為50萬元人民幣;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10萬元,一等獎2萬元,二等獎1萬元;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數額為2萬元。市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可以決定提高。
第十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科技部門按評獎年度列入科學技術經費預算,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科學技術合作獎獎勵資金總額200萬元,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獎勵資金總額100萬元。
第二十條 市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的獲得者,應推選授予“焦作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優先推薦省級跨世紀學術、技術帶頭人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市科學技術獎獎勵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實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且在三年之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
第二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各獎項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通報批評,并取消其成員資格和參加市科學技術獎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5號令公布的《焦作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宣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