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3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6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5年12月30日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
1、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2、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二、太原市城市綠化條例
1、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應當自土地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移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征的城市公共綠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2、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樹木。
“因城市建設或者特殊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的樹木不足50株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50株以上的(含50株),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移植、砍伐城市道路、公園綠地以外的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每砍伐一株樹,必須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補栽胸徑不小于8厘米的樹木15株,也可以出資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人員補栽。
“非正常修剪樹木的,按照管轄權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批準。
“因救災、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除古樹名木外,可先行處理,但應在險情排除后的十日內,到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3、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代征綠地移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令限期交回,并處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罰款。”
5、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占用的面積處該處土地地價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6、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樹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責令補栽胸徑不小于8厘米的樹木15株,并處以賠償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樹木的,在原地補栽胸徑不小于8厘米的樹木,可處以每株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可處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經評估喪失景觀價值的依照本條第一項執行。”
7、刪除第四十條。
三、太原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
1、將第五條修改為:“發展學前教育是政府、社會、家庭、學前教育機構的共同責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的原則。”
2、刪除第三十二條。
3、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企事業單位轉制后可以繼續舉辦幼兒園,也可由幼兒園自主經營,獨立辦園;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幼兒園的用途。”
四、太原市清潔生產條例
1、將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2、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將第四條修改為:“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清潔生產專門機構負責清潔生產的具體事務。環保、發改、國土、科技、農業、商務、住建、水利和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清潔生產促進的有關工作。”
4、刪除第十四條。
5、刪除第二十二條。
6、刪除第二十四條。
7、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行政區域內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市經信委、環保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
8、刪除第三十條。
9、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市經信委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太原市天然林保護條例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天然林保護,改善和優化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天然林是指未經人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天然次生林。”
3、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區)發改、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涉及天然林保護的相關工作。”
4、刪除第八條。
5、將第十條修改為:“禁止盜伐、濫伐天然林。嚴格禁止對天然林進行商品性采伐和從事可能導致天然林毀壞的活動。嚴禁移植天然大樹進城。”
6、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在天然林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損害和破壞天然林生長環境的活動:
“(一)排放有害氣體;
“(二)排放煙塵、粉塵;
“(三)排放污水;
“(四)傾倒污染物、廢棄物;
“(五)放牧、狩獵、采種、建墓地。”
7、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天然林保護范圍內,嚴格限制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
8、刪除第二十四條。
9、刪除第三十條。
以上法規中有關條文順序及法律責任中對應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老年人權益保障辦法》、《太原市城市綠化條例》、《太原市學前教育管理條例》、《太原市清潔生產條例》、《太原市天然林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