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1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4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13項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0號),現決定廢止《辦理開采黃金礦產批準書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
根據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現決定廢止《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1號)。
上述決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主 任:徐紹史
201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