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物業管理辦法
婁底市物業管理辦法
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政府
婁底市物業管理辦法
。ㄊI主、物業使用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ㄊ唬┊斒氯艘蛭飿I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查處,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管道井、電梯井、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包括房屋的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等部位。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備,指一幢房屋內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電視天線、各種線路、水箱、水泵、電梯、鍋爐、發電機、配電系統、中央空調、供暖管道、防盜門、樓宇對講系統、郵政信報箱(群)、避雷裝置、消防器具等設備。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場地、噴泉、雕塑、建筑小品、桌、椅、凳、綠地、花草樹木、照明路燈、停車場庫、文化體育器械(包括各種體育器械、宣傳欄、廣播及背景音樂設施等)、連接房屋內部的線路、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和窖井、化糞池、垃圾箱(房)、供水房、配電間及小區門樓、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售電售水系統等設施。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8 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發布的《婁底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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