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
1988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經〔1988〕第14號“關于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控告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錯轉信匯索賠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國農業銀行臨洮縣支行八里鋪營業所(簡稱“營業所”)在辦理甘肅省工藝美術公司(簡稱“美術公司”)信匯臨洮縣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勞協”)25萬元預付款事項中,違反銀行規定,在明知勞協無銀行帳戶,信匯支票上賬號是假帳號的情況下,將本應退回美術公司的款,故意落入本縣個體工商戶茍克明的個人帳戶內,并從中還貸了3萬多元。該款現已被茍揮霍掉,茍也因犯有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營業所的過錯給美術公司造成的貸款損失,營業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營業所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仍有權向茍克明追還這筆貸款。因此,對美術公司的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