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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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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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基二廳[2016]2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有關高等學校,有關直屬單位:
為規范和加強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管理制度,特制定了《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9月9日
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全面深化課程改革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意見》,嚴格規范并加強教育課程教材改革與質量標準工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列入教育部部門預算,專門用于支持教育課程教材教學考試評價改革及相關質量標準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分年實施,科學安排、突出重點,項目管理、績效考評”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教育部管理,具體由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會同財務司負責;專項資金涉及的各個項目,由項目執行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負責編報專項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決算;審核各項目執行單位報送的項目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預決算,研究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審議各項目資金執行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對各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實施績效管理。
第六條 教育部財務司負責審核專項資金中期規劃和年度預決算;審核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開支范圍和標準,并撥付各項目資金;審核各項目資金執行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七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負責審議并報送本單位承擔的項目執行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資金預決算;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政府采購、審核報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項目財務檢查和財務驗收,確保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各項目負責人負責提出項目執行計劃、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資金預決算,提出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預算調整申請,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資金預算和財務規章制度使用管理資金,對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課程標準與質量標準建設。包括:研制、修訂相關早期兒童發展和幼兒園保育教育指導性文件;研制、修訂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下同)課程方案和各學科課程標準(指導綱要)、職業學校(含高等職業學校,下同)相關課程標準和專業教學標準(含實習標準)、高等學校相關學科專業課程標準和課程質量評價標準等。
(二)教材建設與管理。包括:編寫、修訂和審查中小學相關學科國家課程教材、跨區域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職業學校相關課程和專業教材、高等學校相關學科專業教材;對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職業學校相關課程和專業教材、高等學校相關學科專業教材使用情況實施監管等。
(三)教育教學改革。包括:指導幼兒園教育改革;指導中小學各學科、職業學校相關課程和專業、高等學校相關學科專業教學改革,開展教學研究指導和管理;加強與改進中小學信息化教學、實驗教學和圖書館應用工作等。
(四)考試招生改革。包括: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文件,指導和推進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改革;指導各地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等。
(五)評價制度改革。包括:指導和推進幼兒園教育質量評估;對中小學課程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評價;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等。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項目資金視情況可實行“一次核定、分期撥付”的辦法,預算審核批準后,先撥付部分資金;相關工作完成并檢查合格后,再撥付下一期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類別為委托業務費、課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開支范圍一般包括:數據采集費、資料費、設備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等。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出涉及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目前尚無統一標準的,應當參照國內有關行業標準或國際同類行業規范,經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審議并報財務司審核備案后執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五條 各項目執行中或完成后,如有結轉或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務、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七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并完善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管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各項目執行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按項目要求定期編制計劃執行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計劃執行和預算執行情況作為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定期組織各項目執行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指導各項目實施和管理工作;檢查和驗收情況作為項目績效考評和核撥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管理資金或未通過項目檢查、驗收的,視情況分別采取緩撥資金、停撥資金、通報批評、終止項目并追回已撥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使用管理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會同財務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