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的通知
匯發〔2016〕2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促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滿足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辦理外匯業務的電子化需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和《指引》要求,銀行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可以審核其電子單證。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貨物貿易外匯收支電子單證審核指引
第一條為促進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便利化,提升外匯 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業務 辦理效率,以交易真實、業務合規和風險可控為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等文件規定,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和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以審核其紙質單證,也可以審核電子單證。
電子單證是指企業提供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且被銀行認可并可以留存的電子形式的合同、發票、報關單、運輸單據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其形式包括系統自動生成的電子單證、紙質單證電子掃描件等。
第三條銀行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辦銀行應為近三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年度考核B(不含B-)類及以上的銀行;經辦銀行未直接參與考核的,應以其上一級參與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級為準;
(二)具有完善的風險防范內控制度;
(三)具備接收、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平臺或手段,且相關技術能夠保證傳輸、儲存電子單證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四條銀行應建立相應的內控制度,根據風險程度,確定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條件和要求,在對企業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主審慎選擇進行電子單證審核的企業,以確保業務辦理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第五條企業以提交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
(一)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 類,且取得營業執照滿2年;
(二)在經辦銀行辦理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和信用記錄良好;
(三)保證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合法、完整,并具備發送、儲存電子單證的技術條件;
(四)銀行出于風險管控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銀行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遵循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對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企業提交的電子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交原始交易單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審查完畢后,應留存審查后的單證備查;銀行審核紙質原始交易單證的,應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簽注
和留存;
(二)應采取必要的技術識別等手段,確保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唯一性,避免同一電子單證以及與其相應的紙質單證被重復使用;
(三)應完整儲存證明企業交易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等相關信息 5年備查;
(四)發現企業不符合使用電子單證辦理業務條件的,應在為其辦理業務時停止審核電子單證;
(五)每年不定期抽查企業原始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相應電子單證的一致性。發現企業提交的電子單證不真實或重復使用電子單證的,應自發現之日起,為其辦理業務時停止審核電子單證,同時報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
第七條企業以提交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遵循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銀行提交的電子單證合法、真實、完整、清晰,與原始交易單證一致,且不得違規重復使用電子單證;
(二)所提交的電子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不一致的,應及時按銀行要求提交原始交易單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三)留存原始交易單證并儲存相應電子單證5年備查。
第八條經辦銀行不滿足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應自不滿足條件之日起,自行停止為新企業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直至重新滿足條件。銀行違反本指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應暫停為新企業以審核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1年。
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降為B、C 類的,自被降級之日起,停止以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直至重新滿足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將定期或不定期針對銀行和企業相關業務開展核查或檢查。銀行和企業應積極配合外匯局的監管工作,如實說明情況,并及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及電子單證數據,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十條銀行和企業違反本指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不適用本指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自由貿易試驗區關于電子單證 審核業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本指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