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證監會公告[2016]27號
現公布《關于修改〈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11月8日
關于修改《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決定
現決定對《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7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一條。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條:“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在《規定》實施前應當繳納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應當按原《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繳納。在《規定》實施之后應當繳納的2016年度保障基金應當按《規定》確定的比例于2016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繳納。”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自2017年起,各期貨交易所應當按《規定》確定的比例在每年度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繳納保障基金并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繳納的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的比例與期貨分類評級結果的對應關系見附件。”
四、將第五條修改為:“各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做好會計處理工作。”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將附件《期貨公司繳納保障基金比例與期貨公司分類結 果對應關系表》修改為:
期貨公司級別 繳納保障基金比例
A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
A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點五
A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六
B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六點五
B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七
B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七點五
C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八
C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八點五
C級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九
D類 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十
《關于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 事項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