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1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7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八條。
二、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與具有相應能力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作業協議。”并刪除第二款。
三、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船舶進行下列作業,且作業量超過300噸時,應當采取包括布設圍油欄在內的防污染措施,其中過駁作業由過駁作業經營人負責:
(一)散裝持久性油類的裝卸和過駁作業,但船舶燃油供應作業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對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裝卸和過駁作業;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作業。
因自然條件等原因,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應當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6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