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促進民族地區和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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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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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發展民族特色產業
加快特色產業發展。發揮少數民族特色村鎮自然風光優美、民族風情濃郁、建筑風格獨特的優勢,促進特色產業發展與特色民居保護、民族文化傳承、群眾就業增收、生態環境保護、民族特色旅游融合發展。大力保護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特有農林牧品種資源,擴大農林牧業生產規模,發展特色農林牧產品深加工。加強特色村鎮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游服務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標準化服務水平,推動民族客棧地方標準建設,提升旅游發展品位。深入挖掘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習俗等特色村鎮文化資源,保護民族特色傳統生產工藝,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點的傳統小吃、手工藝品、旅游紀念品等產業發展。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鎮申報國家A級旅游景區和全國特色景觀旅游名鎮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國具有影響力的特色村鎮旅游品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特色村鎮開發、推介和宣傳。(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質檢總局、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第三節 改善特色村鎮人居環境
加強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加快少數民族特色村鎮道路建設,重點解決特色村鎮與干線道路的公路連接和村內便道硬化。加強特色村鎮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全面推進集中式供水。加強特色村鎮農網改造,保障生產生活用電。推進特色村鎮廣播電視戶戶通工程,提高廣播電視和寬帶網絡覆蓋率。統籌改善特色村鎮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全面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實施硬化綠化美化亮化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推動改廁改圈改廚,加強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貿網點等配套設施建設。鼓勵推廣使用太陽能等清潔能源。建立健全村鎮設施管護、環境衛生保潔等管理長效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林業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四節 傳承發展特色村鎮民族傳統文化
加強特色村鎮民族文化保護傳承。重點抓好民族文化的靜態保護與活態傳承。推進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建設,鼓勵引導群眾將民族語言、文化藝術、生產技藝、節慶活動和婚喪習俗融入日常生活,傳承民族記憶。重視培養村鎮鄉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支持成立具有當地特色的各類群眾文化團隊。突出民族文化特色,為群眾提供公共文化活動空間。支持開展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戲劇等文化活動,增強特色村鎮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支持傳統村落文化保護傳承。命名掛牌一批少數民族特色村鎮、傳統村落示范典型。(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體育總局、國家民委、文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營造民族團結友愛的良好氛圍。以發展民族風情旅游、民族特色產業為抓手,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傳統節慶活動、文藝演出、體育競技、文化宣傳欄、村規民約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識和民族法律法規,結合當地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促進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群眾相互欣賞、相互借鑒、相互交流、和諧共處。(國家民委、文化部、體育總局、中央宣傳部)
專欄12 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
(1)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遴選2000個基礎條件較好、民族特色鮮明、發展成效突出、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少數民族特色村寨,打造成為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典范。(國家民委)
(2)少數民族特色小鎮試點。遴選200個基礎條件良好、民族風情濃郁、發展潛力較大的少數民族特色小鎮作為國家試點,打造成為全國少數民族特色小鎮建設樣板。(國家民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3)少數民族特色村鎮廊帶建設。選擇環京津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示范帶、內蒙古大興安嶺沿麓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示范帶、遼寧環長白山滿族特色村鎮示范帶、黑龍江三江沿岸赫哲族特色村鎮示范帶、浙江景寧環敕木山畬族特色村寨示范帶、湖北清江土家族風情走廊、湖南湘西懷化土家族苗族侗族特色村寨示范帶、桂西北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示范帶、重慶渝東南土家族苗族特色村鎮示范帶、貴州黔西南布依族特色村鎮示范帶、云南邊境民族風情走廊、川滇藏大香格里拉高原特色村鎮示范帶、西藏門巴族珞巴族特色村鎮示范帶、甘肅絲路少數民族特色村鎮風情帶、寧夏六盤山連片山區回族特色村鎮示范帶等地理單元和民族文化單元相對獨立完整的特色村鎮集中連片地區或廊帶,加大投入力度,重點規劃建設,整體進行保護,集中打造一批自然環境優美、民族特色鮮明的少數民族特色村鎮示范廊帶。(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
第十章 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
第一節 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營造各族群眾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和諧環境。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增強對中華文化認同,促進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完善政策導向,加強制度保障。深化對口支援和幫扶、定點扶貧、東西扶貧協作、區域合作和干部人才交流,完善有利于少數民族平等進入市場、就業就學、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勵各族群眾聯合創業、扶貧濟困、守望相助。促進各民族文化交融創新,廣泛開展群眾性互動交流,打造“中華民族一家親”系列活動平臺。建立健全與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識分子溝通聯系機制,充分發揮其在聯系少數民族群眾、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準確把握民族關系發展趨勢和方向,依法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綜合運用法律、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化解,堅決糾正和杜絕違反黨的民族政策、傷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強各族干部群眾識別大是大非、抵御國內外敵對勢力思想滲透的能力,堅決依法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違法犯罪行為。(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扶貧辦、工商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中央宣傳部、文化部、科技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中央統戰部、公安部、國家民委)
第二節 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示范區(單位)建設
深化新階段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堅持“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筑中國夢”總基調,以“建設小康同步、公共服務同質、法治保障同權、民族團結同心、社會和諧同創”為目標,加強各級各類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單位)建設,重點打造一批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示范區(單位),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進機關、進企業、進鄉鎮、進社區、進學校、進宗教活動場所,拓展參與類型、參與范圍。鼓勵基層探索創新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積極推動協同創建,發揮好示范區(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民政部、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國家宗教局)
第三節 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
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深入開展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各族群眾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不斷增強“五個認同”,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健全民族團結教育常態化機制,把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干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推進民族理論、民族政策、民族知識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推進民族領域思想理論陣地、工作平臺及學科建設,加強民族團結教師培訓和教材資源建設,增強民族團結進步公共產品有效供給。創新民族團結進步宣傳理念、方法和手段,擴大媒體和社會傳播,拓展網上傳播平臺,實施“互聯網+民族團結”行動。健全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表彰工作機制,大力培育、樹立和宣傳各級各類先進典型。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大力開展群眾性主題實踐教育活動,舉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成果展。加強民族教育領域意識形態安全建設。(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教育部、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央網信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
第四節 完善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支撐體系
強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黨政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機制、考核測評和驗收機制、評審表彰和退出機制,推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精準化、規范化、社會化、法制化、常態化。明確“國家支持、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分級聯創、分類推進”工作方針,強化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責任考核,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政策、法規和工作體系。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經費保障。(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專欄13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
(1)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保障行動。制定實施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行動計劃,出臺新階段創建工作指導意見,完善示范區(單位)創建測評體系和考核辦法,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激勵機制。(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
(2)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加快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標準化、多樣化、特色化建設,建立國家級、省級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數據信息庫,健全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體系。(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
(3)民族團結進步典型培樹表彰活動。大力培育和樹立各級各類先進典型,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模范集體和模范個人表彰活動,表彰獎勵各民族聯合創業、扶貧濟困、守望相助等方面典型。(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十一章 創新民族事務治理體系
第一節 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
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規體系。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深入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進一步完善配套法規,推動制定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促進憲法關于民族方面的規定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貫徹落實。研究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研究制定少數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保護等方面法規規章,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務能力和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強城市和散居地區民族工作法規建設。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國家民委、國務院法制辦、文化部、國家中醫藥局)
加強民族法治宣傳教育。實施“七五”普法規劃,大力加強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宣傳教育。加強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等群體的普法教育,強化各級各類學校法治教育,引導各族群眾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公安部、教育部)
第二節 加強城市和散居地區民族工作
推進城市和散居地區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設。引導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建立以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依托的網格化管理模式,鼓勵開展各民族結對幫扶、共度節慶等交流活動,推動城市民族工作規范化、社會化。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滿足城市和散居地區少數民族群眾飲食、節慶、婚嫁、喪葬等方面合法權益,嚴禁民族歧視。提升城市和散居地區清真食品保障能力,加強清真食品監管。支持城市和散居地區設立民族鄉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民族鄉發展的幫扶力度。(國家民委、全國工商聯、文化部、民政部、公安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質檢總局、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宗教局)
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推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示范城市建設,完善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合作、社會服務等機制,構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員互動、共同負責的工作格局。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信息統計,建立綜合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會服務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數民族群眾進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機制。保障各民族群眾平等享有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公安部、國家統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商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全國總工會)
第三節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各級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培養、大膽選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數民族干部,注重培養優秀中高級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培養長期在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干部,保持干部隊伍合理結構。加大民族地區少數民族干部與中央國家機關、東部地區干部雙向交流力度。加強少數民族干部掛職鍛煉和多崗位鍛煉,選派一批骨干到中央國家機關、東部地區任職鍛煉。加強培養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員、學科帶頭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支持民族地區實施院士后備人選培養、人才小高地建設,促進高端科技人才聚集發展。大力引進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的專門人才,支持和吸引各類人才到民族地區發展、創業。繼續開展民族地區專業技術人才特殊培養項目,培養涵蓋農林水牧、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等多行業、多領域的專業技術骨干人才。加大基層民族工作部門優秀人才培養選拔力度,強化激勵機制,激發基層民族工作干部隊伍活力。加強民族地區鄉村干部、農村能人培訓工作。加強貧困民族地區干部人才教育培養培訓,大力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民族地區本土人才培養計劃及少數民族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工程。依托黨校、行政學院、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加大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干部教育培訓力度,支持中央和地方民族干部學院(校)及現場教學點建設。(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科協)
加強雙語人才隊伍建設。依托民族語文翻譯機構、民族院校、民族地區高校等單位,培訓熟練掌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雙語干部人才。建立推動雙語學習激勵機制,支持少數民族干部學習國家通用語言,鼓勵漢族干部學習少數民族語言。依托雙語教學能力較強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區高校、黨校、行政學院,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雙語人才培養培訓。健全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測試標準。(國家民委、教育部、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
第四節 加快民族事務管理服務能力建設
完善民族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堅持民委委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委員單位作用。加強民族工作部門建設,建立健全縣級民族工作機制,加大人員、設備保障力度。加強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設,提高民族事務管理服務現代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分析監測,開展民族事務戰略性、趨勢性、宏觀性重大問題研判。完善民族工作決策機制、專家決策咨詢委員會制度和研究成果轉化機制。加強民族關系監測,建立健全預警監測體系和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開展少數民族經濟社會調查基礎性研究工作。(國家民委、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族理論體系研究。依托有關科研機構,深入開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民族區域自治、民族關系、城市民族工作、世界民族問題等重大問題研究。支持民族工作新型高端智庫建設。辦好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項目評審、全國民族問題研究優秀成果和全國民族工作優秀調研成果評選等活動。(國家民委、中央宣傳部、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專欄14 民族事務治理能力提升行動
(1)民族工作智庫建設。發揮民族院校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基地。建設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專家與成果數據庫。支持開展民族問題調查研究。加強民族工作數據庫建設。(國家民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干部教育培訓。繼續實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領導干部培訓項目,分期分批對自治州、自治縣、邊境縣、人口較少民族、少數民族特色村鎮、集中連片特困民族地區干部以及少數民族中青年干部、女干部進行培訓,提升少數民族領導干部綜合素質。(國家民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
(3)民漢雙語人才培養。支持雙語人才培養培訓基地和雙語培養培訓機構建設。加強雙語精品課程和精品教材建設。開發建設雙語學習載體和平臺。(國家民委、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國家公務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4)少數民族狀況評估系統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少數民族狀況動態監測分析,建立民族事務治理數據信息平臺,增強民族工作科學決策能力。(國家民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章 發揮政策支撐作用
第一節 財政政策
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人口、交通狀況、氣候條件、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公共支出成本差異,加大中央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和相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進一步向民族地區傾斜,確保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在總盤子中的比重繼續增加。建立健全各級支持少數民族發展的投入長效機制,通過現有資金渠道,重點支持貧困民族地區脫貧攻堅、少數民族事業、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等領域建設。充分兼顧民族地區利益,支持民族地區全面開展營改增試點。(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民委)
第二節 投資政策
加大中央投入力度。增加對民族地區特別是邊遠地區重大基礎設施、重大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重大生態保護工程等投入。加大對民族地區人居環境整治、民族文化傳承等領域項目投資力度,推進少數民族事業、興邊富民行動、人口較少民族等重點領域建設。國家在民族地區安排的農村公路、飲水安全鞏固提升、流域治理、林業重點工程等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以下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市地州級配套資金。加大現有投資中產業結構調整專項對民族地區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和范圍,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民族地區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鼓勵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優惠貸款向民族地區傾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民委、人民銀行、商務部、水利部、中國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第三節 金融政策
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開發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大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對民族地區支持力度,重點支持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能源、環保、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領域建設。加大民族地區信貸投入力度,鼓勵民族地區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發放貸款,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民貿民品企業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民族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努力消除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推動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在民族地區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和消費金融公司,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規范民族地區信托業發展,支持融資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積極支持民族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掛牌并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做優做強,促進民族地區上市、掛牌公司健康發展。繼續暫免征收西藏、新疆、內蒙古、寧夏、廣西等自治區“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掛牌費用,實行專人對接、專人審核制度,做到即報即審、即審即掛。支持民族地區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進行融資。利用私募基金、產業基金、區域性股權市場和期貨市場,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積極培育民族地區保險市場,不斷豐富保險產品,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推動民族地區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并推廣,支持開展農業保險、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完善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第四節 產業政策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引導和支持民族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對民族地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轉移項目,根據權限優先予以核準或備案。支持東部地區符合民族地區特點和生態環境要求的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園區和區域性產業合作示范區,提升重點企業技術改造和創新能力,引導產業向優化升級、節能減排、綠色環保等方向發展。完善民族地區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優先布局能源資源及其加工轉化類重大產業項目,提高能源資源加工和深加工比例,延長產業鏈,提高附加值。實施差別化產業政策,支持民族地區發展特色優勢產業,適當下放核準權限。加強對民族地區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引導和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環境保護部)
第五節 土地政策
進一步完善建設用地審批制度,保障民族地區重點工程建設用地。合理確定民族地區產業園區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實施差別化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向民族地區適度傾斜,適當增加民族地區未利用地計劃指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重點向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傾斜,允許開展易地扶貧搬遷的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貧困老區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在省域范圍內使用。探索民族地區在域外發展“飛地”園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和分配中央補助資金繼續向民族地區傾斜。支持有條件民族貧困地區開展建設用地整治試點工作。(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農業部、環境保護部)
第六節 社會政策
改革完善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優惠政策,繼續實施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等特殊招生政策。民族地區投資項目優先吸納當地勞動力就業,對招收少數民族員工的企業,按規定積極落實就業扶持政策。推動創業擔保貸款發放,促進民族地區重點人群和就業困難人員創業就業。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民族藥品種和民族醫診療項目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允許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在民族區域內民族醫醫療機構間調劑使用。支持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國家民委、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文化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第七節 環境政策
結合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率先在民族地區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面實施資源稅改革。合理調整資源開發收益分配政策,強化資源開發對民族地區發展的拉動效應。加大生態保護紅線保護力度,逐步建立區域間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重點支持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地區和跨省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建立健全民族地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快制定出臺生態保護補償條例,逐步對水等自然資源征收資源稅。支持民族地區開展森林碳匯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試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國家林業局、水利部、農業部)
第八節 人才政策
中央國家機關及省級黨政機關有計劃招錄少數民族公務員,繼續實施民族地區招錄少數民族公務員照顧政策,推動少數民族流動人口較多地區的窗口單位根據需要招錄一定數量的少數民族公務員。支持內地高校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工作。支持高校少數民族畢業生到內地就業創業。加大選調生工作力度,鼓勵高校優秀畢業生到民族地區基層鍛煉成長。完善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待遇政策中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相關政策。加大對艱苦邊遠民族地區人才的政策傾斜力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動態調整機制,落實職務晉升、職稱評定、職業資格考試、科研項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加大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對民族地區支持力度,繼續實施國家“千人計劃”新疆、西藏項目,繼續實施各類人才援藏援疆援青、博士服務團、“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少數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養、文化名家暨“四個一批”人才工程。(國家公務員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科技部、文化部、共青團中央、國家民委)
第九節 幫扶政策
鼓勵經濟較發達省市、大中城市、國有大中型企業采取多種形式支援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完善經濟支援、產業支援、教育支援、干部支援、人才支援、科技支援等相結合的全面對口支援機制,創新支援方式,加大支援力度。繼續實施中央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等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繼續推進援疆、援藏、援青和對四省藏區的對口支援工作,指導各地進一步做好對口支援工作。繼續推進中央企業與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結對幫扶工作。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支持民族地區公益活動及慈善捐助。(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教育部、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國家民委、中央統戰部、國務院扶貧辦、民政部、中國科協)
第十三章 強化規劃組織實施
第一節 加強組織領導
充分發揮國家民委委員單位和兼職委員在規劃實施中的職能作用,建立規劃實施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定期研究部署推進規劃實施工作。充分調動各地各部門積極性,確立國家支持、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方針,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社會各方面通力協作的規劃實施工作格局。(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旅游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務院扶貧辦)
第二節 明確責任分工
國家民委會同規劃編制參加單位,負責制定規劃實施方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工作進度,確保規劃落到實處。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制定本地區配套規劃或實施意見,分解落實工作責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認真抓好規劃落實。對納入本規劃的工程項目,依法依規簡化審批核準程序,優先保障規劃選址、土地供應和融資安排,確保規劃實施取得實效。(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國務院扶貧辦)
第三節 強化督促檢查
國家民委會同規劃編制參加單位,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建立規劃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制度,國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加強規劃實施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綜合評估指標體系,推進統計信息庫建設,組織開展實施情況評估,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加強規劃宣傳,增強規劃影響力,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的良好氛圍。(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國家林業局、國家旅游局、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統計局、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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