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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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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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7〕15號
部屬各單位,公務員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2月3日第117次部務會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2月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擬制定和上報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規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并明確其具體權利義務,或者規范行政主體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夠反復適用的非立法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ㄒ唬┮幏恫績热耸、財務、保密、保衛、宣傳、調研、外事等工作的文件;
(二)向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
。ㄈ┫蚱渌嘘P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ㄋ模┺k理全國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案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意見;
。ㄎ澹┬旁L答復意見;
。⿲ぷ鬟M行部署安排或者對下級工作作出指導,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
第四條 法規司負責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自行創設本部門的行政職權。
第六條 起草單位起草新的規范性文件時,應當同時清理規范同一事項的舊的規范性文件。新的規范性文件完全替代舊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新的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廢止舊的規范性文件;新的規范性文件部分替代舊的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在新的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廢止舊的規范性文件中被替代的規定。
規定專門事項或者任務完成期較為明確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限。
第七條 起草單位應在規范性文件草案上報部務會審議前送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將法規司最終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為規范性文件草案附件一并提請部務會審議。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部務會審議。
第八條 起草單位將規范性文件草案送法規司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ㄒ唬┲贫ㄔ撘幏缎晕募穆殭嘁罁
。ǘ┰撘幏缎晕募鞔_的各項行政管理職權和管理措施的依據;
。ㄈ┮幏缎晕募鞔_的各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依據。
前款所指依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黨中央文件、國務院文件、中央辦公廳或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的要求,部門規章的規定,三定方案的規定等。
第九條 起草單位提交的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法規司應當要求起草單位補正。起草單位不補正或不按要求補正的,法規司應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起草說明退回。
第十條 法規司應當對規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ㄒ唬┲贫ㄔ撘幏缎晕募穆殭嘁罁;
(二)該規范性文件所明確的各項行政管理職權和管理措施的依據;
。ㄈ┰撘幏缎晕募鞔_的各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依據;
(四)是否設定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事項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及內容;
。ㄎ澹┡c相關規范性文件協調、銜接的情況。
第十一條 法規司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法規司認為必要時,可以請示立法機關對法律、行政法規等該規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依據的具體含義作出解釋,或將規范性文件草案送立法機關征求意見。
請示、征求意見以及按第九條規定補正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時限內。
第十二條 法規司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合法性審查書面意見,并反饋起草單位。合法性審查意見分為合法和不合法兩種。其中,不合法的審查意見,應當逐項列明不符合的具體內容及理由。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對經審查存在不合法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修改后,應當重新送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經部務會討論通過后,除規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依據涉及國家秘密或按規定應當保密外,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規范性文件由辦公廳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