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家海洋局關于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
國海規范〔2017〕2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廳(局):
為規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切實發揮專家智囊和參謀的作用,進一步提高評審工作的質量,現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專家庫
國家和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要分別建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專家庫,專家庫應由具有生態、規劃、工程、海島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組成,并實行動態管理。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工作程序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會專家應為五人以上(含五人)單數,其中,專家庫專家不少于三人。可根據項目用島實際情況特聘專家參加評審會。特聘專家的責任和義務與專家庫專家一致。
(二)海島管理機構自行或委托技術單位組織專家評審會,并應在召開評審會前五天,將《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送交評審專家審閱。參加會議的專家要認真閱讀并在評審會上發表已準備好的意見(同時提交書面意見)。
(三)評審會召開前,海島管理機構應組織開展申請材料核查工作,并結合實際情況安排現場勘查。勘查內容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自然資源環境條件、開發利用現狀等情況。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專家評審會至少應安排三項議程:
1. 編制單位匯報《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并回答專家質詢;
2. 專家發表評審意見;
3. 研究并形成專家組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用島是否必要、可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政策和生態保護紅線要求;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破壞;保護對象是否齊全,保護措施是否有效、可行;用島面積和界址是否清晰;用島方式、期限、布局和開發強度是否合理;基礎設施保障是否合理、可行;權屬爭議或利益相關者解決方案或協議是否可行;是否對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造成影響等。
(五)專家組評審意見認為需要修改的內容,用島申請人應當按照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修改,附修改說明并直接報送組織評審的單位復核。復核通過后,對用島數量和方式等有較大調整的用島,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提供修改后的申請書。
(六)委托評審的,組織評審的單位應當在評審工作結束后,向海島管理機構提交評審技術審查意見、專家組評審意見和復核意見、專家個人評審意見、《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修訂稿(紙質材料五份和電子版)、修改說明以及相關材料。評審技術審查意見、專家組評審意見和復核意見應作為海洋主管部門審查項目用島的重要依據。
(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評審未通過的,由海島管理機構將申報材料退回用島申請人 。
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評審專家的責任
(一)專家評審的主要依據:
1. 國家和地方海島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2. 海島保護規劃、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其他相關區劃、規劃;
3. 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海島保護與利用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專家組評審意見由專家組長在歸納總結與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并需經多數與會專家同意。專家組對項目用島可行或不可行要提出明確的評審意見,對項目用島的修改意見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專家組在評審會議結束后,要向評審單位提交正式評審意見。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用島,如果存在技術缺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評審專家的責任。
(四)評審專家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證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評審專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嚴格保守國家秘密。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關于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評審工作的若干意見》(國海島字〔2010〕659號)廢止。
國家海洋局
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