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2016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飛
2017年1月8日
德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應對突發事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以及提請有權機關批準的決定草案。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決策后評估、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五條 政府辦公室負責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擬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組織協調及監督檢查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草案擬定,并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風險評估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事項目錄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在本年度第一季度內編制完成。
第七條 下列人員或者機構可以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一)市長、副市長,縣(市、區)長、副縣(市、區)長,秘書長;
(二)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下一級政府,中央、省駐德單位;
(三)其他國家機關、民主黨派或者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組織、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
(四)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
(五)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提交建議的理由和依據、擬解決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案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財政、政府法制等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擬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目錄包括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擬提交政府審議的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實施后,有關部門、單位認為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由政府研究確定。
第三章 決策方案擬定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并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范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充分協商論證的基礎上,經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形成決策方案草案。
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方案草案起草說明。
對于情況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的備選方案進行比較研究,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一并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相關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生態環境、公共財政、制度廉潔性等風險的決策事項,還應當進行相關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以咨詢會、論證會、書面論證等方式,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從相關領域隨機確定或者選定。參加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且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決策方案草案,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報紙等媒體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0日。因情況緊急等情形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同時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方案草案公布后,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以座談會、協商會、民意調查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采用前款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以座談會、協商會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代表參加,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應當在會議舉行5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二)以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委托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研究公眾意見,形成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報告,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聽證會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情況,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后,將下列材料報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二)決策方案制定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三)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采納情況、調研報告、專家論證意見等相關材料,以及應當提交的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
(四)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集體討論的材料;
(六)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報送材料不齊全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送審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求其補充材料。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報送的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合法性審查
第十八條 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健全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機制,保障法律顧問在重大行政決策中充分發揮作用。
第十九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決策方案草案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法定權限;
(二)決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三)決策方案草案內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決策方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情況復雜的,經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時限完成。
下列情形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一)開展必要的調查研究或者考察;
(二)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三)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出具決策方案草案合法性審查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作為是否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合法性審查報告應當載明決策權限、程序、內容等事項是否合法以及相關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合法性審查報告對決策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對合法性審查報告載明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決策方案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二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部門會簽過程中,向政府法制機構發函征求意見或者邀請法制機構參加座談會議的,不視為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期間,政府法制機構出具的參考意見、函復意見或者口頭表達的意見,不作為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五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決策方案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政府辦公室收到決策方案草案、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后,認為可以提交政府審議的,應當提請政府行政首長決定安排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暫不能提交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條 決策方案草案經集體討論,由政府行政首長作出同意、不同意、原則同意并適當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一年的,應當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再次討論決定的,應當按程序重新審議。
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完整存檔。
第二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依法應當報請本級黨委、上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六章 決策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政府行政首長的命令,全面、及時、正確地執行決策。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執行方案,明確領導責任,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
決策執行配合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不執行或者消極執行本單位應當配合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發生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的實施反響強烈并提出較多意見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重要依據。
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經政府行政首長同意,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三十二條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拒不執行、消極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民意調查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人員在從事政府委托的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法律或者行業規范出具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其違規違法事實記入誠信記錄檔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可以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但是應當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
(一)為保障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二)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方案草案的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三十五條 政府工作部門、政府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