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檔案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檔案管理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檔案管理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檔案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20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平頂山市人大代表履職考核辦法》的規定,為加強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的履職管理,建立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真實、全面、及時、規范的原則,全面收集歸檔市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執行代表職務活動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據工作需要,不斷充實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的材料收集歸檔內容。
第三條 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由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的代表工作機構負責管理,下派的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履職檔案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檔案管理單位須明確專人負責履職檔案的登記、材料收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歸檔范圍
第四條 基本信息、鑒定、考核材料,歸檔以下材料:
(一)代表登記表。
(二)代表本人年度履職情況登記表。
(三)代表年度履職考核鑒定表。
第五條 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參加(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各次全體會議、參加各代表團會議和分組討論等各種會議的簽到表、記錄表等有關材料。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與該代表有關的會議出勤情況或紀律通報材料。
(三)代表參加(列席)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材料。
第六條 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以及辦理答復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單獨或領銜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材料。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單獨或領銜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答復情況材料。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向“一府兩院”及有關部門反映人民群眾意見和建議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 述職報告、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履職情況的評價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代表的述職報告。
(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履職情況的評價材料。
(三)代表聯系原選舉單位、主動接受監督情況的材料。包括聯系選舉單位選民、匯報履職情況、征求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對改進代表履職工作意見的材料。
第八條 閉會期間參加各級各類履職活動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代表參加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學習和培訓情況的材料。
(二)代表參加(列席)各級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組織的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詢問、座談會、專題調研、代表接訪等活動情況的材料。
(三)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或鄉鎮(街道)人大主席團(人大工委)組織的各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
(四)代表采取主動走訪、接待等形式聯系人民群眾情況的有關材料。包括宣傳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等情況。
(五)以代表身份參加由“一府兩院”及各類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情況的材料。
(六)其他有關代表依法履職情況的材料。
第九條 個人撰寫的調研報告和在媒體被推介宣傳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代表個人撰寫的調研報告。包括代表在各級媒體發表反映人大工作的文章、以代表身份參加各類活動撰寫的調研報告等。
(二)以代表身份被媒體推介宣傳履職情況的材料。
第十條 任期內的獲獎和表彰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以代表身份在任期內獲得縣處級以上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等予以獎勵和表彰的材料。
(二)撤銷獎勵和表彰的材料。
第十一條 事跡材料,歸檔以下材料:
(一)有關部門出具的反映代表本人以代表身份履職情況的事跡材料。
(二)代表本人撰寫的反映本人以代表身份履職情況的事跡材料。(須經代表小組和檔案管理單位審核后歸檔)
第十二條 違紀違規代表及反映代表信件的處理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部門針對代表出具的有關涉紀涉法的處理、處分材料。
(二)各級信訪部門批轉的反映代表信訪事項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情況的材料。
(三)涉及代表“一票否決”事項的材料。
第十三條 其他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歸檔以下材料:
與代表履職有關的、具有參考價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歸檔要求
第十四條 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按照“誰組織、誰收集、誰報送”的原則進行管理。檔案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作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在檔案材料形成之日起1個月內,由收集單位和代表本人分別進行報送,檔案管理單位應當在收到檔案材料的5個工作日內歸檔,并將有關的履職信息錄入“代表履職服務網絡平臺”。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代表履職情況,由各代表團工作機構負責收集報送。
(二)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各辦事機構組織市人大代表活動的材料,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收集并及時通報檔案管理單位。
(三)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和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組織的市人大代表活動的材料,由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負責收集歸檔。
(四)代表小組或鄉鎮(街道)人大主席團(人大工委)組織市人大代表活動的材料,由代表小組或鄉鎮(街道)人大主席團(人大工委)負責收集,經負責人簽字后報送。
(五)市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參加的“一府兩院”及各類社會團體組織的活動,代表本人應及時向原選舉單位人大常委會的代表工作機構報告,并報送有關材料,由檔案管理單位核實后歸檔。
(六)市人大代表本人收集的與代表履職相關的材料,由代表本人報送,檔案管理單位核實后歸檔。
第十五條 檔案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代表履職情況聯系機制,及時掌握市人大代表的履職信息,指導收集單位或代表本人及時形成檔案材料,并主動向收集單位或代表本人收集履職檔案材料。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審核歸檔材料,建立檔案材料審核機制,重點審核歸檔材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真實、文字清楚、填寫規范、手續完備等情況。對于不符合歸檔要求或記載不一致的材料,應責成報送單位重新收集、出具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歸檔材料一般應為原件,確需使用復印件歸檔的,必須由報送單位注明復制時間和原件保存單位,并加蓋報送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須使用規范的檔案盒進行保存,檔案材料的載體使用國際標準A4型公文用紙,材料左邊應當留有20—25毫米的裝訂位置,材料字跡應當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第四章 紀律和監督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收集歸檔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嚴肅紀律、嚴格管理,確保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材料收集歸檔工作規范有序。
第二十條 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材料的形成單位、收集報送單位、代表本人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禁涂改和偽造檔案材料。
(二)嚴禁將應歸檔的材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拖延歸檔。
(三)嚴禁將本辦法規定所列歸檔范圍之外的材料擅自歸檔。
(四)嚴禁將虛假材料和不符合歸檔要求的材料歸檔。
(五)嚴禁檔案管理單位和檔案管理工作人員私自或指使他人抽取、撤換、銷毀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收集歸檔工作紀律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后果,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