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管理監督試行辦法
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管理監督試行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管理監督試行辦法
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市人大代表管理監督試行辦法
(2016年10月29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3號)文件精神,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落實對人大代表從嚴管理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應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代表的管理監督和思想作風建設,完善工作機制,嚴格依法執行職務,教育和督促代表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努力建設一支德才兼備、遵紀守法、服務人民、履職水平高的人大代表隊伍。
第三條 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議之前,應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履行職責做好準備。代表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大會的各項制度規定,端正會風、嚴肅會紀。集中精力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努力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原選舉單位要加強對代表的會風會紀的管理監督。各代表團除對代表審議發言和提出意見建議情況做好認真記錄以外,還要如實記錄代表出勤情況,并將代表請假、遲到、無故缺席、擅自離會等情況上報大會秘書處。對代表在大會期間違犯會風會紀的情況,代表團要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兩次以上無故缺席的代表,由原選舉單位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五條 代表參加代表大會要嚴格按照“九個嚴禁,九個一律”的紀律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約束。參會代表要堅決抵制說情打招呼、吃請請吃、行賄受賄等各種不正之風和違法行為。對違紀違法的代表一經發現核實,由原選舉單位會同有關方面嚴肅處理。
第六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要以代表小組為基本形式,組織代表參加小組的各項活動。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和原選舉單位要加強對各代表小組的指導和管理,各代表小組長要切實擔負起對代表的監督責任,及時記錄和上報代表履職的情況。
第七條 代表應積極參加所在轄區鄉鎮人大主席團或街道人大工委組織的代表活動,充分利用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等平臺或主動走訪等形式密切與群眾的聯系,宣傳憲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反映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為人民群眾多辦實事、好事。轄區人大主席團或街道人大工委對代表的活動情況要及時記錄和上報。
第八條 代表應積極參加(列席)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組織的會議或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積極參加市、縣(市、區)“一府兩院”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代表參加上述會議活動情況,分別由市、縣兩級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記錄或匯總、錄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九條 代表在任期內要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必須參加由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任前和任中培訓,積極參加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種專題培訓。自覺學習憲法、代表法、組織法,學習與履職實踐有關的各種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代表在任期內的學習培訓情況,將作為對代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代表要密切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群眾的監督,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聽取人民群眾對自己履行職責的意見和建議,回答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評議。代表應每年向原選舉單位提交一份書面履職報告,原選舉單位每年可選擇部分市人大代表向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口頭述職。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履職檔案。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街道)人大主席團(人大工委)、各代表小組負責代表履職情況的記錄工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代表履職資料的匯總審查和檔案的管理工作,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指導工作。代表個人應積極配合代表工作部門如實填寫代表履職登記表。
第十二條 代表在日常生活和各項工作中,應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珍惜自身榮譽,維護自身形象,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在本職工作中的帶頭作用。
第十三條 代表要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通過干預執法、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插手招標、投標等,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嚴禁參會期間和參加履職活動時拉關系、辦私事、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等。
第十四條 代表違反社會公德或存在嚴重的與人大代表身份不符的行為,原選舉單位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原選舉單位應當責令其辭去人大代表職務;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已立案審查的,犯罪事實已查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罷免人大代表職務。
第十五條 人大代表有法定終止代表資格或暫停執行代表職務情形的,應當依法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或暫停執行代表職務,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人大代表的,本人應辭去人大代表職務。
第十六條 完善代表的履職考核工作。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每年要依據代表的履職檔案,通過組織代表對履職情況自評和代表小組、鄉鎮人大主席團(街道人大工委)等組織的審核評定,對代表一年來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對綜合評價不稱職的代表,由選舉單位進行告誡,經告誡后仍不能認識錯誤,或第二年考核仍不稱職的,應當勸其辭去代表職務。
第十七條 代表職務被罷免、代表資格被終止的,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并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