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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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的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的通知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等7個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已經2016年4月20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主任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16日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法制委員會工作職責
法制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立法規劃、立法計劃草案,報請主任會議審議。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
三、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市人大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
四、審議修改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五、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有關議案,向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問題以及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報告或者建議。
七、加強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法制委員會的聯系和溝通交流。
八、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它議案。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它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監督項目建議。
五、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有關監督工作方案、執法檢查報告、調研報告、對市“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及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等。
六、對市“一府兩院”落實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專題詢問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七、開展本委員會相關的工作調查研究。
八、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委員會來平進行調研或執法檢查。
九、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相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工作職責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等方面的議案和地方性法規案,提出審議報告或者處理意見。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環境與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它議案。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四、對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五、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工作匯報,必要時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審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七、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八、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工作職責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它議案。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地方性法規案和其它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監督項目建議。
五、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有關監督工作方案、執法檢查報告、調研報告、對市“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及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等。
六、對市“一府兩院”落實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專題詢問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七、開展本委員會相關的工作調查研究。
八、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委員會來平進行調研或執法檢查。
九、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財政經濟委員會工作職責
財政經濟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審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草案及其調整方案、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四、擬訂和審議同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
五、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六、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與本專門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監督項目建議、有關監督工作方案、對執法檢查報告和市“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等。
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工作,并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八、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就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相關議題,對有關工作組織視察或專題調研,并提出報告。
九、對市“一府兩院”落實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專題詢問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開展本專門委員會相關的專題工作調研。
十一、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來平進行調研或執法檢查。
十二、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十三、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預算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預算監督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對屬于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協助市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對預決算的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和修改同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二、審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決算草案,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審查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監督預算執行。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與本委員會職責有關的監督項目建議;提出有關監督工作方案、執法檢查報告、調研報告、對市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及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等。
五、對市政府落實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專題詢問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及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六、開展本委員會相關工作的調查研究。
七、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委員會來平進行調研或執法檢查;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有關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八、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議案辦理及其他事項。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工作職責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是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受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領導,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農業與農村方面的議案。
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審議意見報告。
三、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農業與農村方面的監督項目建議。
五、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農業與農村方面的監督工作方案、執法檢查報告、調研報告、對市“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及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等。
六、對市“一府兩院”落實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和專題詢問時提出的審議意見和常委會作出的農業與農村方面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七、研究、審議和擬定農業與農村方面的議案。
八、協助省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委員會來平進行調研或執法檢查。
九、加強與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外市地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溝通交流;加強與市“一府兩院”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和市人大常委會派出機構的聯系。
十、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大常委會及其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