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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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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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價格規〔2017〕3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鐵路總公司,各國鐵控股合資鐵路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加強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提高政府價格監管的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我們制定了《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
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
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 號)以及《中央定價目錄》(國家
發展改革委令第 29 號)、《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
改革委令第 42 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中央管理企業
全資及控股鐵路上開行的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實施定價成本監
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鐵路普通旅客列車,指使用鐵路機車牽引、運用動
車組以外其他車型運送旅客的列車。
第三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
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普通旅客列車
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技術、經
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第四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監審時前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賬簿以及鐵路運輸企業合法、真實、完整的其他財務會計、統計等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
財務會計、統計等定價成本監審相關資料和報表,并對所提供資料
和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票價監管需要完善運輸成本核算制度,逐步實現按照列車速度等級完整準確記錄
和合理歸集普通旅客列車運輸成本。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六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項目包括主營業務
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等。
第七條 主營業務成本,指鐵路運輸企業在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費、固定資產修理費、燃料動力費、運行作業費以及其他生產費。
(一)職工薪酬,指鐵路運輸企業為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人員以及運輸生產單位管理、服務人員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
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對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相關的線路、房屋建筑物、機車車輛、信號設備、通信設備、供水供電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照其原值和規定折舊辦法計提的費用。
(三)固定資產修理費,指為恢復和改進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
生產相關的固定資產性能進行各種檢修、臨修、小修、中修、大修
等修理的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指鐵路運輸企業在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過程中耗用成品油、天然氣、電力、煤炭、水的費用。
(五)運行作業費,指鐵路運輸企業在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
過程中為旅客提供車站和列車清潔、供暖、供水、備品清洗等服務的費用以及機車整備運行、救援列車運用養護等費用。
(六)其他生產費,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與普通旅客列車運
輸生產相關的調度所費用、行車公寓費用、運輸生產人員勞動保護費和制服補貼、標準計量費、化驗檢驗費、通信費、安全生產費以及跨線運輸時接受其他鐵路企業服務的付費支出等費用。
第八條 管理費用,指鐵路運輸企業為組織和管理鐵路普通旅
客列車運輸生產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鐵路運輸企業管理部門人員職工薪酬、勞動保護費,辦公房屋和設施設備折舊費、修理費,無形資產攤銷費,按規定繳納的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稅金,企業管理部門辦公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防疫經費、環境監測費、研究與開發費、咨詢費、審計費、綠化費等。
第九條 財務費用,指鐵路運輸企業為籌集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所需資金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支付相關金融機構手續費等。
第十條 銷售費用,指鐵路運輸企業在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
市場營銷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鐵路運輸企業營銷機構職工
薪酬、辦公費、差旅費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項目不得計入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
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營業外支出、資產減值損失等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無關的費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相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四)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五)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管理部門人員制服補
貼費用;(六)特許經營權費用;
(七)同一鐵路運輸企業內部單位相互提供服務、資金往來等
發生的付費支出;(八)中央管理企業對其全資及控股鐵路運輸企業的補助支
出;
(九)其他不應計入定價成本的支出。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計入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
總額,應當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
鐵路運輸企業工資管理政策核定。
職工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
育保險費等分別依據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和國家有關規
定核定。
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原則上據
實核定,但最高分別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職工工資總額的 14%、
12%、2.5%和 2%。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核定。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定價折舊率分類核定。
(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指經履行規定審批、決策手續建
設購置的鐵路線路、房屋建筑物、機車車輛、信號設備、通信設備、供水供電設備等與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相關的固定資產。
以下固定資產不得列入可計提折舊的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
相關固定資產范圍:未投入實際使用的固定資產;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政府、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未履行規定審批、決策手續建設購置的固定資產。
(二)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建設購置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核定。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盤盈固定資產原值按照經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價值確定。
以下情形不得計入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進行過清產核
資但未經財政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盤盈固定資產價值;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
(三)定價折舊率原則上根據可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
限和殘值率,采取年限平均法確定。定價折舊年限參照經財政部批
準的年限確定,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 3%—5%確定。各類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具體見附表。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修理費、燃料動力費、運行作業費、其他
生產費以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原則上據實核定。其中,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物業管理費等非生產性質的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時前三年最低年份水平確定。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攤銷費原則上按照經審查批準或者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中確定的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核定。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攤銷年限有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五年攤銷,其他按十年攤銷。
第十六條 利息支出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總額和貸款利率據實核定。
貸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浮動上限。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非生產性質費用以外,計
入定價成本的其他各項費用支出以及相關運營數據,按照監審時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對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費用增長幅度高于歷史
平均增長幅度的,應當參照歷史變動趨勢合理調減。
第四章 定價成本歸集和分攤
第十八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按照專項成本和
分攤的共用成本分別歸集。
專項成本指專項歸屬于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生產的費用支出。
分攤的共用成本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與動車組列車運輸、貨物運輸、行包運輸共用線路、設備設施、運行作業等,經合理分攤歸
屬于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的費用支出。
第十九條 共用成本按照以下方法分攤計入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
(一)線路運行相關費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車、動車組列車、貨物列車、行包專列走行公里進行分攤。
(二)旅客運輸與貨物運輸、行包運輸共用車站作業以及站內運行相關費用,按照車站從事旅客、貨物、行包運輸的含勞務派遣用工在內的直接生產人員比例進行分攤;普通旅客列車運輸與動車組列車運輸共用車站作業以及站內運行相關費用按照列車發到旅
客人數比例進行分攤。
(三)信號設備、通信設備、供水供電設備相關費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車、動車組列車、貨物列車、行包專列走行公里比例進行分攤。
(四)機車整備及運行相關費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車、貨物列車、
行包專列牽引機車走行公里比例進行分攤。
(五)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動車組列
車運輸、貨物運輸、行包運輸周轉量比例進行分攤。
(六)財務費用中的交付使用資產貸款利息、其他長期借款利
息、鐵路債券利息按照所涉及資產的原值比例分攤到線路、車站、信號設備、通信設備、供水供電設備、機車等資產;普通旅客列車運輸與貨物運輸、行包運輸共用資產的交付使用資產貸款利息、其
他長期借款利息、鐵路債券利息,按照本條第(一)至(五)項對相關資產運行費用的規定進行分攤。其他財務費用按照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動車組列車運輸、貨物運輸、行包運輸周轉量比例進行分
攤。
(七)其他共用成本按照相關運輸周轉量比例等指標進行分
攤。
(八)普通旅客列車加掛行李車、郵政車的,相關費用按照客車、行李車、郵政車編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總成本按照依上述規
定核定的專項成本和經分攤的共用成本之和確定。
其他業務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共用資產、人員或者統一支付費用的,應當按照其他業務收入凈值一定比例沖減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總成本,該比例原則上按照不低于 50%確定;其他業務收入凈
值為負值時,將其他業務支出直接沖減總成本。
與普通旅客列車運輸相關的營業外收入直接沖減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總成本。
第二十一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單位定價成本按照核定的
定價總成本除以經折算的標準席別總運輸周轉量計算確定。
上述核定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單位定價成本的標準席別為硬座。
硬座席別運輸周轉量按照其運送旅客人數與運輸距離的乘積確定。軟座、硬臥、軟臥等其他席別運輸周轉量分別按照其客車定員與硬
座定員比例折算成標準席別運輸周轉量。經折算的標準席別總運輸周轉量按照硬座席別運輸周轉量與其他席別分別折算的標準席別運輸周轉量之和確定。
第二十二條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定價成本歸集主體為中央管理企業總公司,成本歸集和分攤應當在全面調查、測算、審核中央管理企業總公司及其一級子公司普通旅客列車運輸成本基礎上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
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的鐵路旅客運輸價格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附表
鐵路普通旅客列車運輸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表
固定資產類別 定價折舊年限
1.機車車輛
其中:客車、機車、大養設備 25
其他 20
2.線路
其中:路基 100
道口 45
既有線橋梁 65
其他橋涵建筑物 45
既有線隧道 80
既有線涵渠 55
防護林 45
線路隔離網 20
3.信號設備
電氣集中設備 15
其他信號設備 10
4.房屋
固定資產類別 定價折舊年限
其中:一般房屋 50
受腐蝕生產用房 20
受強腐蝕生產用房 10
簡易房 8
5.建筑物
其中:雨棚、站臺、圍墻、煙囪、儲水池、化糞池 50
其他建筑物 20
6.機械動力設備 10
7.運輸起動設備 8
8.傳導設備 20
9.電氣化供電設備
其中:接觸網、主變壓器 20
隔離開關、負荷開關、開關設備、交流盤、直流盤、 10
電容補償裝置
其他電氣化供電設備 8
10.儀器儀表 8
11.工具及器具 5
12.通信設備
其中:通信鐵塔 50
通信線路 20
通信電源、其他通信設備 8
電子設備 5
13.信息技術設備 5
14.高價互換配件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