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復查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復查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復查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案件復查問題的答復
1989年3月28日,最高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免予起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重要法律手段。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必須嚴肅地、正確地實施“免予起訴”這一法律手段。為此,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全國檢察長工作會議對免予起訴的正確實施從工作要求和工作制度上作出了規定。一些地方對被告人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的規定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明確,現答復如下:
一、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申訴,要切實承擔起審查處理的責任。在具體工作中,可以分別采取以下辦法:
1、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和復查處理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原決定正確的,應當堅決維護;如確屬不當的,有權予以變更、撤銷或指令糾正。
2、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不服免予起訴決定的申訴后,也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將申訴材料交原作出決定的檢察院,在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進行復查后,作出決定;復查處理結果,必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3、上級人民檢察院還可以派員與下級院一起共同復查不服免予起訴的申訴案件,并作出處理。
二、人民檢察院對不服本院所作免予起訴決定的直接申訴,應當受理,并由本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按照《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工作細則(試行)》和高檢控發字(1988)第4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復查,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備案。復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及時向上反映。復查處理結果必須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撤銷原免予起訴決定后,需要重新逮捕、起訴的案件,應根據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自我制約機制的要求,分別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的部門辦理。
四、在復查不服免予起訴的申訴案件時,既要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監督作用,又要建立健全下級院自我制約機制,以切實保證免予起訴案件的質量。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對復查申訴案件工作的領導,采取切實措施,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以逐步完善檢察機關處理公民申訴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