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
中國 吉爾吉斯 俄羅斯等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以下簡稱各方),
遵照二○○六年六月十五日簽署的《關于合作查明和切斷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境內參與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活動人員滲透渠道的協定》,
遵照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本國法律,
為加強各方在保衛國界和維護邊境地區安全領域里的合作,
從采取有效措施應對邊防威脅的共同利益出發,
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涉及的術語如下:
(一)邊防行動:指各方主管機關按照本國法律保衛國界、以及對出境入境人員、交通工具、貨物和動植物進行驗放活動。
(二)邊境地區:指各方毗鄰國界(包括界河、界湖及其他界水、濱海)依各方法律進行邊防活動的區域,以及跨國界的口岸。
第二條
一、落實本協定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如下: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吉爾吉斯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邊防局,
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安全局,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委員會,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安全總局。
二、各方主管機關如有變化,應及時通過外交渠道通知協定保存方。
三、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負責協調各方主管機關的合作。
第三條
各方出于共同利益考慮,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準則和本國法律法規開展合作,目的是:
(一)確保各方邊境地區安全;
(二)提升各方主管機關在保衛國界領域的能力;
(三)協調各方主管機關努力在邊境地區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四)打擊邊境地區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和分裂主義,非法販運武器、彈藥、爆炸物和有毒物品及放射性材料,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前體,以及非法移民和其他跨國犯罪活動;
(五)加強各方邊防合作條約法律基礎。
第四條
本協定框架內各方合作方向如下:
(一)計劃和實施聯合邊防行動;
(二)情報交流;
(三)根據國際協定開展主管機關干部專業培訓和進修;
(四)各方主管機關共同感興趣且與各方國內法不抵觸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本協定框架內的各方合作形式如下:
(一)各方主管機關在本國邊境地區采取經各方商定的行動;
(二)交流邊境地區形勢,包括準備或者已實施的破壞國界管理制度以及邊境地區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報信息;
(三)交流有關維護國界管理制度、邊境地區管理制度以及口岸管理制度的經驗;
(四)交流各方法律法規、出入各方國境的證件式樣以及應對邊境地區威脅的方法;
(五)舉行會見、會議、研討會及其他工作會晤。
第六條
為協調落實本協定,召開各方主管機關邊防部門領導人或其副職會議。
該會議每年舉行不少于一次,由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理事會輪值主席方主持。
根據一方主管機關提議可舉行非例行會議。
在例行會議閉會期間,視情舉行各方主管機關專家工作會晤。為有效開展協作,各方主管機關確定責任單位和聯系方式,并將此通報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
第七條
通過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執行委員會交流本協定框架下的情報。
交流情報信息可通過各方主管機關領導人會議和專家會議、公函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
各方主管機關在落實本協定框架內所獲取的情報信息在未經提供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轉交第三方。
情報信息的密級由提供方主管機關確定。
本協定框架內的情報信息傳遞和保密應符合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框架內秘密情報保護協定》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如各方無其他約定,落實本協定的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如解釋或適用本協定條款時出現爭議,由各方通過磋商和談判解決。
第十條
本協定框架內進行合作時,各方工作語言為中文和俄文。
第十一條
經各方同意,可以簽署單獨議定書的方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十二條
本協定保存方為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由其將核對無誤的協定副本發送給各方。
第十三條
本協定長期有效,自保存方收到第四份關于完成國內生效程序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第30天生效。
對于協定生效之后完成國內生效程序的國家,協定自保存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對其生效。
任何一方可退出本協定。退出協定方應在退出之日前不少于6個月將書面通知提交保存方。保存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通知其他方。
退出協定一方退出本協定不影響依據協定正在行使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四條
本協定生效后,成為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的國家可加入本協定。
對于加入國,本協定自保存方收到加入書之日起第30天對其生效。
保存方通知各方本協定對加入國生效的時間。
本協定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在烏法市簽訂,正本一式一份,分別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努爾蘇丹·阿比舍維
奇·納扎爾巴耶夫(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總統 阿爾馬茲別克·阿坦
巴耶夫(簽字)
俄羅斯聯邦總統 弗拉基米爾·弗拉基
米羅維奇·普京(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埃莫馬利·拉赫蒙(簽字)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 伊斯蘭·阿卜杜加尼耶
維奇·卡里莫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