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聘任暫行辦法
松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聘任暫行辦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大常委會
松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聘任暫行辦法
松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聘任暫行辦法
(2016年7月12日松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下稱顧問)工作制度,發揮其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據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顧問,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任的在法律方面和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領域從事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
第三條顧問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經歷且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工作經驗;
(三)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四)從事律師工作的,執業十年以上;
(五)熱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第四條立法顧問的產生,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專業協會、社會團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下稱法工委)負責提出顧問的人選建議、日常聯系與服務工作。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向顧問提出立法咨詢的,各自承辦咨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顧問正式人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發文予以聘任,并向顧問頒發聘書。
顧問任期與市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任期滿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繼續聘任。
第七條顧問在聘任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的要求,對法規草案的提出、修改、審議等提供咨詢意見;
(二)參加立法項目調研、論證、評估等立法活動;
(三)參與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
(四)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提供咨詢意見;
(五)為常委會提供法律咨詢。
第八條 顧問在聘任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取我市有關立法信息;
(二)應邀參加有關會議;
(三)查閱與咨詢內容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 顧問在聘任期間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立法工作中涉及需保密的業務資料等履行保密責任。
(二)不得以顧問名義從事與立法工作無關的活動;
(三)不得以顧問的身份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施加影響而獲取私利。
第十條 顧問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聘任關系自行終止:
(一)嚴重違法違紀的;
(二)三次以上無故不履行職責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擔任的;
(四)因年齡、身體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從事顧問工作的。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顧問參與立法咨詢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適當的咨詢費用,每年從立法專項經費中列支專家咨詢費用。對松原市區以外的顧問,根據需要給予交通和食宿補貼。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