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
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
市政府關于發布《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的令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4 號
《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于2017年1月22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史立軍
2017年2月24日
泰州市城市治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治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治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公共空間良好秩序,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滿足社會生產生活需要,在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城市治理相關部門依法對市政設施、交通運行、人居環境、應急處置、公共秩序等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組織、監管和服務,以及社會公眾支持、參與城市相關公共事務和秩序管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治理相關部門是指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財政、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民政、民族宗教、商務、旅游、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和計劃生育等在城市治理中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條 城市治理堅持以人為本、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共同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加強城市治理執法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城市治理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與城市治理工作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治理誠信體系,加大城市治理失信行為懲處力度,并納入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治理,對在城市治理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眾依法參與城市治理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補償或者適當救助。
第二章 治理權限
第八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城市治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落實本區域內城市治理的具體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相關單位開展城市治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園區)、風景區等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市治理工作,接受城市治理相關部門委托行使相關職權。
第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市治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委員會對城市治理事項作出的決議,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條 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城市治理工作。
。ㄒ唬┢笫聵I單位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治理中公用事業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活動;
(二)行業協會促進并監督行業成員與政府及其城市治理相關部門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務;
。ㄈ┐澹ň樱┟裎瘑T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市治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居民參與城市治理,及時發現、報告社區內城市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并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ㄋ模┲驹刚呓M織可以在環境保護、文化衛生、公共秩序等領域以及大型賽會活動中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ㄎ澹┬侣劽襟w履行社會責任,宣傳城市治理工作,并對城市治理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鐣娍梢酝ㄟ^專家咨詢、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網絡征詢、問卷調查等多種方式參與城市治理。
第三章 治理事項
第一節 違法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防治違法建設指導協調機構,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ㄆ诼犎》乐芜`法建設工作情況匯報,掌握違法建設防治動態,提出防治違法建設的要求;
。ǘ┲笇f調解決防治違法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突出問題;
(三)指導協調重大、復雜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
(四)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防治違法建設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違法建設工作責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將防治違法建設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治違法建設區域管理責任制,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ㄒ唬╂側嗣裾⒔值擂k事處發現本區域內在建違法建設的,應當責令停工,不停工的,可以采取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ǘ┐澹ň樱┟裎瘑T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的違法建設,應當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及時制止。
第十三條 城市治理相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治違法建設工作,依法履行違法建設查處職責:
。ㄒ唬┏鞘泄芾聿块T或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依法查處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
。ǘ﹪临Y源部門依法查處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
(三)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四)水利部門依法查處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侵占住宅公共空間的違法行為。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不履行城市管理部門作出的拆除決定的違法建設拆除工作。
第二節 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依法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
第十六條 申請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邢{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ǘ┚哂薪ㄖ诸愄幹玫姆桨负蛯U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ㄈ┚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ㄎ澹┻\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統一安裝頂燈、統一噴印單位標識、統一外觀顏色、統一放大車牌、統一安裝警示標識。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拋撒遺漏,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密閉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 城市道路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加強養護維修,保證道路完好、安全和暢通。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井蓋、箱罐、桿柱、管線,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有關產權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進行補充、修復或移除。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管轄權限報經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
埋設地下管線等可以采取頂管、牽引等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當采取非開挖技術,減少對城市道路的挖掘破壞。
第四節 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適應城市發展水平,遵循適度超前、科學規劃、合理配置、方便出行原則。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式公共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各類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面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停車場出入口、停車帶、通行道等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二)配置必要的照明、消防、通訊設備等設施;
。ㄈ┙⑼\噲鐾\囆畔⑾到y。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停車場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ǘ┚哂熊囕v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ㄈ┩\噲鐾\囆畔⑾到y納入政府公共停車信息系統。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停車場標志、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停車場管理責任和管理制度;
。ǘ┚S護場內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
。ㄈ┴撠熯M出車輛的登記;
。ㄋ模┳龊猛\噲龇阑稹⒎辣I等安全防范措施;
。ㄎ澹﹨f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但在下列范圍內不得施劃:
。ㄒ唬┛焖俾泛椭鞲陕返闹鞯澜徊媛房、急彎道、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ǘ┕财囌、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
。ㄈ┫劳ǖ、消防撲救場地、盲人專用通道;
。ㄋ模┛赡軗p害城市綠地或樹木的路段;
(五)距路口渠化區域20米以內的路段;
。└浇鼉砂倜追秶鷥扔泄餐\噲銮夷軡M足公共停車需要的路段;
(七)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路段;
。ò耍┢渌粦斒﹦澋缆吠\嚥次坏穆范。
第五節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設置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法律規定還應當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設置者應當自行拆除;需要延長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法辦理延續手續。
設置店招標牌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設置,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利用政府投(融)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交車輛、公交站場、候車亭等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征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設置者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遇暴雨(雪)、臺風等自然災害的,應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在設置期內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確保在使用期內的安全。未經檢測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可繼續使用。對設置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進行變動后,設置者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檢測。
對檢測不合格、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修復或者拆除,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于設計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設計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而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鼓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為其戶外廣告設施購買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唇浽S可或者未按照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敉鈴V告設施設置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未批準,未自行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卧、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米岳霉嫘詰敉鈴V告設施發布商業性廣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懿话匆蟀l布公益性宣傳廣告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窗匆幎▽敉鈴V告設施進行檢測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經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未及時進行整改,或者遇暴雨(雪)、臺風等自然災害,未對戶外廣告和店招標牌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暾袠伺圃O施設置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ò耍┪醇皶r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ň牛┰诠矆鏊l、張貼小廣告傳單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ㄊ┰谂R街建(構)筑物的玻璃幕墻、門窗內設置廣告、張貼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節 建設工程施工工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工地的管理,防治揚塵污染,保持工地周邊清潔。
第三十三條 房屋建設、拆除和市政建設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さ刂苓呍O置硬質圍擋、防護網、夜間照明裝置,設置規范并保持牢固、完好、整潔;
。ǘ┧唷⑹摇⑹唷⑸巴恋纫桩a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ㄈ┙ㄖêㄖ练、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四)工地出入口應當進行硬化處理,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并對所有出場運輸車輛進行沖洗,確保凈車出場;施工周期一年以上的,工地出入口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ㄎ澹┕こ炭⒐ず髴敿皶r清理和平整工地,并對因施工損壞的周邊公共設施、綠化及時進行修復。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三項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業整治。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工地出入口未進行硬化處理,未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未對所有出場運輸車輛進行沖洗的,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未正常使用視頻監控裝置的,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節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城市治理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完善城市治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城市治理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衛責任區的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搭亂建、亂掛亂曬、亂擺亂賣、亂刻亂畫、亂涂亂貼等行為,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建筑垃圾;
。ǘ┴熑螀^內栽植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管理符合規定;
。ㄈ┴熑螀^內車輛停放有序;
。ㄋ模┢渌麘斪袷氐氖腥莪h境衛生管理規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在劃定區域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攤販經營,報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加強對攤點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在劃定的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或者臨時指定路段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地點、范圍、時間經營;
(二)按照規定配備經營設施和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擺放有序;
(三)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四)不得使用音響器材招攬生意;
。ㄎ澹┎坏檬褂锰炕鸬纫桩a生油煙的方式進行;
(六)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定。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查處;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廢品收購,車輛維修和清洗等可能污染環境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在臨街店面、道路、住宅區、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切割機等設備時,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排放,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干擾。慶典、集會活動應當避讓學校、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區域。
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治理保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城市治理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器具配備。
。ㄒ唬└鶕qv人口數量合理配備行政執法人員,加強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規范管理,建立執法人員考核晉升機制;
(二)適當配備城市管理輔助人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
。ㄈ┡鋫浔匾膱谭ㄜ囕v、器材、防護用具等執法器具,并規范管理。
第四十條 城市治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投訴人。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先予處理,并及時告知其他責任部門。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治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治理相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協助:
(一)獨自行使職權不能實現行政目的的;
。ǘ┳孕姓{查所需要的事實資料不能取得的;
(三)所必需的文書、資料、信息為有關部門所掌握的;
。ㄋ模┓伞⒎ㄒ帉⒂嘘P行政機關的認定結果作為行政執法前提條件的;
。ㄎ澹⿲I和技術問題需要作出解釋或者提供專業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提供協助的情形。
提出協助商請后,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協助,不得推諉、拒絕和收費。協助機關應當對其協助行為負責。
被商請部門收到協助函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明確回復期限。有關部門提供專業意見依法需要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被商請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提請部門補充資料的,應當在收到協助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提請部門,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回復期限。
被商請部門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商請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城市治理相關部門對依法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時處理。
。ㄒ唬┊斒氯擞馄诓唤邮芴幚淼,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仍無人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
。ǘ⿲︴r活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第五章 監督和救濟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市治理的實施情況,并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治理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治理輿論監督力度,對新聞媒體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及時調查核實,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城市治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斕幚淼呐e報、投訴不處理的;
。ǘ┎话凑找幎氊熝膊、督查的;
。ㄈ┎宦男袇f助義務的;
(四)未及時將無管轄權的案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的;
。ㄎ澹┎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 參與城市治理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與政府及其城市治理相關部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照約定承擔責任;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