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留學生在留學期間如何在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問題的函
1989年6月3日,最高法院
函
外交部領事司:
駐法使館教育處于最近來函,希望法院為一留學生解答一些法律問題。經研究,這類來函,我們的意見是以通過你部商有關單位辦理為宜。如需法院辦理的,可由法院提出意見函告你部,供你部回復駐外使領館時參考。
對此次來函詢問的有關法律問題,茲提出如下意見,供參考:
一、在國外留學的夫妻,回國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適用中國法律處理。
二、在這種離婚訴訟中,一方對在國外的財產主張權利的,應負舉證責任,對其主張有責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人民法院需要查證時,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人民法院可按協議的規定,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證。
三、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親或母親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子女由誰撫養,可由父母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子女的權益和父母的具體情況,判決由一方撫養。